江山就是人民,
人民就是江山,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
守的是人民的心!
近年来,宿迁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深入推荐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统一部署,帮扶案件中受害的弱势群体,重点关注困难妇女群体,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为因案致困、因案返困的43名困难妇女及家庭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建立内外联动机制,扩大司法救助案源
一方面强化内部协作,主动排查救助线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救助线索移送机制,加强内部协作配合,畅通救助线索移送渠道。如刑检、民行等部门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充分理由统一业务办案系统,将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大类的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对相关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进行逐一排查梳理,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直接与案件承办人进行点对点沟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第一时间导入救助程序。
另一方面对外延伸检察触角,建立救助信息线索共享机制。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法委、妇联、残联等多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双向协作的信息通报、工作衔接机制,将救助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多措并举,努力提升救助质效
一方面按需施策,实现救助最大效应。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深度参与服务乡村社会治理,优化提升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效果,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残联、人社等多部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探索建立“1+N”国家司法救助帮扶基地,采用“物质+精神”和“政府+社会”的“1+N”多元化救助模式,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有机整合各方救助资源,在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帮扶就业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步推进医疗、教育、残补、社保、心理等方面救助举措,努力实现对困难妇女的全方位多角度救助。
另一方面上下联合行动,提升救助效果。积极发挥上下级院联动救助机制作用,对特困刑事案件、重大敏感案件被害人进行联合救助,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如我们办理的韩某某司法救助案,其丈夫被人杀害,凶手二十多年后被抓获归案,因家庭顶梁柱被害,独自抚养几个孩子长大,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综合考虑韩某某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市、县两级检察院联合对韩某某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2万元。
主动融入,扩大司法救助社会效应
一方面开展公开听证,提高救助公信力。对符合公开审查条件的司法救助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吸纳社会各方意见,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围绕加害方赔偿能力、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情况、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等,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以透明、公开的答复和释法说理,通过公开听证工作,不断提升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认可度,提高救助工作透明度、社会知晓度、救助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主动宣传,扩大司法救助知晓度。利用检察开放日、法律宣传周等活动,将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制作“司法救助提示卡”,详细阐明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和不予救助的情形、申请救助需提交材料以及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等内容。积极培树典型案事例,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例讲述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司法救助好做法及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扩大检察机关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影响力。
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难点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群体的帮扶范围和力度也有限,过程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方面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知晓度还不够。近年来,虽然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日益重视,但受限于刑事案件“小众性”局限性影响,困难当事人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透彻,因此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救助申请的较少。
另一方面,救助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救助案件在救助金发放后,未对被救助对象后续的生活情况进行跟进关注,未对救助金是否正确运用到位、被救助对象是否出现新的困难等进行持续关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连着相对弱势的妇女及家庭,只有用心用情办理好司法救助案件,才能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为更好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帮扶弱势群体的作用,检察机关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宣传,扩大各文化层次的群体对司法救助的认知和了解。同时还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对接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主动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务平台,针对救助对象所处的社会、家庭和生活环境不尽相同,因而所遇的特殊困难也呈现多样化特性,表现在资金、物质、抚养、劳动、医疗等生活中的各个层面,不同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需求,在选择救助方式时要因需而择、因人而异,以达到救助目的和保障救助效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救助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司法关怀和温暖,真正守护好“半边天”。
来源:宿迁检察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