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
A: 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A: 从202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
A: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只有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指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才能纳入报销。实施医保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医保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简而言之不影响职工的2000元门诊统筹和城乡居民的600元门诊统筹额度。在三级医疗机构如我州的州人民医院、贵医二附院、州中医医院看门诊,不能享受医保专项保障。
A: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简而言之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A:1、到州外省内就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同在州内一样,并享受直接结算。简而言之,全省一个政策。
2、到省外就医
门诊费用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现行医保政策直接结算,不执行专项保障;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住院费用按照黔东南州待遇政策在收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就医地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A: 1、州外省内参保患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我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同在统筹区内一样,并享受直接结算。简而言之,全省一个政策。
2、省外参保患者
门诊费用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现行医保政策直接结算,不执行专项保障;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住院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政策在收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就医地地方财政予以补助。
来源: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编审:吴国桢
统筹:杨 勇
编辑:潘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