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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分享辣条后发生意外,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善意分享食物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表达友善的常见方式。然而,这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善意行为却可能卷入法律纠纷,引发人们的思考与争议。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6日,十岁的李某到小餐桌教室上课,期间将在家中带的辣条分给了一同上课的小A。放学后,有同学看到“小A从桌洞里拿出一包辣条,撕开塑料包装,用嘴含住一根,接着就头一歪,慢慢滑到地上,趴在地上不动了”,随即报告教室里的老师,老师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抢救,小A于2022年3月26日医治无效死亡。小A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载明,小A吃的辣条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现场提取的小A吃的辣条中均未检出安定、甲拌磷、敌敌畏成分。

小A的父母主张小A食用辣条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分享辣条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A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辣条作为一种零食,虽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但系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李某将辣条给小A的行为系小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无故意加害小A的目的和行为。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A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小A实际进食了辣条。第三,小A父母均证实小A之前没有过敏史,小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病案均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法院释明后,小A父母明确表示对因果关系不申请相关鉴定,亦未申请对小A的尸体进行检验。因此,小A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与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凭辣条与死亡后果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联性就认定行为及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将自己所食零食好意分享给小A的行为与小A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系孩子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且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小A的行为,对小A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本案系社会交往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类案件。在涉及生命权的侵权案件纠纷中,最关键的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评价。无错即无责,从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看,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分享食物的举动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其他因素发生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分享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立场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若将本案中孩子之间善意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侵权,则无疑限制了人的行为自由,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不符。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交往中,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应认定有过错,判决好心分享食物无需担责有利于公民开展正当的社会交往,通过对善意人的肯定与保护传递崇德向善的法治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枣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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