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其中有些重特大事故
就是由于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引发的
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
罔顾法律规定
使用不具备旅客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游客
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简介
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M旅行社的驾驶员王某驾驶非营运小型面包车将游客接送至拙政园景区,该车行驶证显示为非营运车辆,该公司行为涉嫌使用不合格车辆承担旅游运输。
经查,M旅行社总经理吕某安排非营运车辆接送游客,且未按规定配备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属向使用不合格车辆承担旅游运输。执法机关对M旅行社做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吕某做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短驳游客是否属于旅游行程?
短驳车辆能否参与旅游客运?
短驳游客不收费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关于短驳游客是否属于旅游行程的问题。本案中,游客在地铁站附近路边向揽客人员支付旅游报名费后,由旅行社安排车辆至报名点短驳至第一个参观点拙政园景区。旅游交通运输作为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游客报名交费成功后即已涵盖在旅游报名费中,旅行社对短驳运输旅客无需另外付费的事实也认可。作为旅行社一方已开始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义务,作为游客一方已乘坐短驳车辆从报名点到达第一个参观点,对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予以接受,双方短驳运输关系属于事实合同关系,属于旅行社提供一日游服务旅游行程的内容。
2.关于短驳车辆参与旅游客运合格性问题。在此类案件中,作为提供短驳服务的旅行社一方往往使用车辆为经营者私家车或旅行社自有办公用车,非向供应商订购车辆,当事单位往往以“帮忙”“方便游客”等理由作为短驳行为的申辩理由。根据《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因此,在《江苏省旅游条例》中对旅行社使用车辆参与旅游运输有明确的标准要求,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办公用车,无客运运输资质的驾驶人员,未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都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合格车辆。
3.关于短驳游客不收费是否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短驳游客不收费不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旅行社未另外收取游客短驳客运的费用可作为未取得违法所得的裁量。
春节将至,苏城又将迎来旅游高峰期,旅行社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合作方的相关资质,要求相关合作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从而证明自身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合法经营,选择合格供应商才能更好的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广大游客务必要关注旅游交通安全,务必选择正规运营旅游客车或具有正规资质的旅游包车,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好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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