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1日电 (林琬斯)眼下,内地与香港已恢复正常通关,如何更好推动内地与香港的交流合作、促进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发展?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席龚永德对中新经纬表示,一方面应允许其内地雇主按规定向雇员的香港强积金户口供款,另一方面应向迟缴或欠缴空款的企业作出适当的处罚。
据了解,强积金即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与内地的“五险一金”类似,是香港的一项退休保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允许已经参加香港强积金供款的港人在内地工作时出示证明,可以不用参加内地社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亦允许港人通过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可以一次性提取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
根据香港强积金相关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必须把雇员薪金的百分之五缴入雇员的强积金账户,两者每月供款上限均为1500元港币,全数归为雇员的退休金。
不过,龚永德认为,上述《暂行办法》没有清晰指明,当受雇于内地企业的港人选择参加香港强积金供款时,其雇主是否都需要按香港的规定为该雇员供款,以及如何从内地向该雇员的香港强积金户口供款。
此外,他观察到,内地社保缴纳分为企业和个人账户,个人因移民(包括回港居住/工作)等原因,可以注销内地的社保账号,一次性从个人账户提取个人缴纳的部分,但企业缴纳的部分不能提取,该政策与香港强积金不同。香港强积金规定,个人与企业缴纳部分同属雇员的个人权益,雇员65岁退休时可以一并提取使用。
对此,龚永德建议,一是制定、完善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的社保政策,如港人受雇于内地企业,且选择按香港强积金条例供款,建议允许其内地雇主按香港强积金规定,每月向该雇员的香港强积金户口供款,金额为该雇员薪金的百分之五,以每月1500元港币为上限,每月直接由内地汇入港人雇员的香港强积金账户。
另外,在政策执行方面,他建议,如内地雇主迟缴或欠缴供款,则需要设立机制让两地社保负责单位互通消息,向迟缴或欠缴空款的企业作出适当的处罚。(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林琬斯:linwansi@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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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元 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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