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共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只分红利不担风险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合伙吗?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经协商,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位于新疆阿克苏某县的工程项目投资15万元。原告称,被告向其口头承诺投入15万元,利润15万元。原告于2022年3月开始向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投资,截至2022年4月12日,原告累计投入76400元。被告于2022年7月先后两次向原告共退还4万元。2022年7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杨某某14万元整(10月份结清)。”被告于2023年1月14日向原告退还36400元。被告以原告不遵守之前的口头约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就一般民事合伙而言,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属于合伙合同的必要条款。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之间并未就亏损分担进行过协商。原告投入款项只享有利润分成,不承担项目亏损,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合伙合同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那么,欠条上的款项金额是否有效呢?欠条上14万元由本金36400元、利润76400元、工资27200元构成。其中,被告已支付36400元本金,剩余27200元工资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应承担继续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对于利润76400元,属于原告借款的利息,对于其中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其中6117元属于原告应得的合法利息收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3317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合伙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时,二者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的真实目的,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确系合伙关系,至少应满足合伙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签订合伙协议,而应该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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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