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且大多为年轻人。近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院长王戈新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左某把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并提供取现服务。为什么左某此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与帮信罪的区别在哪里?后来左某又将其银行卡收转违法犯罪部分资金据为己有的“黑吃黑”行为又构成何罪?
2022年8月13日,被告人左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是为了从事违法资金的转账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取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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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被告人左某的银行卡收转违法犯罪资金38000元,其中24753元为诈骗犯罪资金,被告人左某按照要求将卡中的30000元现金取出并交由他人后,又将剩余的8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采取取现方式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帮助他人转移赃款过程中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的一切违法犯罪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王戈新
舞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不仅提供其银行卡还实施了取现服务,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俗称黑吃黑),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即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被告人左某在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赃款过程中,在上线犯罪分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占有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应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聚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法律。在打击电诈的道路上,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不是国家,不是法官、检察官,而是我们老百姓自己。守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贪图不义之财,才能斩断电信诈骗的路径。任何人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