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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并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10月,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日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25万元,并将其中20万元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借期半年,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续延借款合同。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陆续给付共计16万元,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款项。2022年10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城固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该案中,原告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 25万元,但该贷款并未实际用于购房,而是将其中20万元于当日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固县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借贷行为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利息,二者折抵后,被告最终应返还原告剩余本金 4万元。(张犊 胡兰 记者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