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仲裁委都认定我们是劳动关系了,我还没有找你算账,你现在反倒将我告上法庭。”
“我不服......”
一起简单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双方积怨怎么这么深?
这还要从原告申请仲裁说起。
熊某与朋友两人承揽某工厂植绒部生产线业务,熊某与某工厂签署《劳务合同》,由熊某负责植绒衣架各种工序的生产作业储运。
某天,熊某在工厂装货柜时一不小心被叉车链条绞伤右手食指,便想向某工厂索要工伤赔偿,没想某工厂态度强硬,认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熊某受伤不能算工伤。
为了能够尽快拿到工伤赔偿,熊某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关系认定,经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工厂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他这是想逃避工伤赔钱!”
“他只是给我们提供劳务服务,工作时间自行安排。我们也按时支付报酬,他就想坑我们!”
随着庭审的深入,双方当事人唇枪舌战,情绪激动。
秋长法庭张香萍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抽丝剥茧,厘清事实,认为该案实质上与熊某的工伤赔偿待遇落实问题息息相关,如处理不好后续可能会出现许多衍生纠纷,增加当事人诉累。
一纸判决易下,但当事人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也解决不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随后,张法官从某工厂入手,帮助其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和利益衡量,又从事件成本及得到赔偿的可能性等方面向熊某进行分析,向双方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相关法律依据,分析责任归属。
“大家应该互相体谅,能在这里讲清楚了,就没必要继续打官司,诉讼不仅会对工厂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压力和损失,也会给工厂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与其消耗更多时间和金钱,不如各退一步早日拿到赔偿金后重新步入生活正轨。”
在张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某工厂率先作出让步,从原来不认可工伤拒不赔偿,到后来表示愿意对熊某进行适当赔偿,以便纠纷尽快解决。熊某也对某工厂的提议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都各退一步,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某工厂赔偿熊某4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真没想到,我虽然被告了,但张法官反倒一次性解决了我的工伤赔偿问题,省了很多麻烦,真是太感谢了。”双方当事人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摁下了红手印。
“一判了之固然容易。”张法官感慨道,“只有全面理解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聚焦争议焦点,悉心消除双方情绪和矛盾,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局面。”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却大有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
劳务关系双方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即提供劳务者为接受劳务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来获得对价报酬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签订劳务合同并不等于一定建立劳务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双方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双方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等。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