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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钓鱼式”举报?当心自挖违法陷阱

日期: 来源:正义网收集编辑:正义网

近日,湖南一对父子在花店购买9999元“人民币花束”,第二天就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处罚花店负责人。相关部门表示,首违免罚,涉事花店已按要求下架相关产品。据报道,这对父子在当地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在这之前,他们利用餐企无凉菜证销售“拍黄瓜”等凉拌菜,通过频繁举报,要求餐企进行高额赔偿,自2020年至今已举报了49次(据7月17日极目新闻)。

说到“职业打假人”,人们一般会想到那些购买商品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以获利的人。现在,这对父子拓展了“业务空间”,开始通过举报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实现自身利益。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确可以引起有关监管部门重视,通过处罚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发挥出一定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与传统意义上的打假人依据消法维权获取赔偿不同,经营者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罚款归国家所有,一般来说举报者并无法定获利渠道。在此情况下,举报者要想跟传统的“职业打假人”一样谋利,往往需要“另辟蹊径”,那么,其具体行为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就十分值得关注了。

首先,部分举报者采取了“钓鱼式”的举报方式,这种方式客观上诱发了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据报道,这对父子为了举报,先到银行就有关法律问题咨询了工作人员,得知用人民币制作花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后,找到花店,主动提出要定做“人民币花束”。有的店铺可能本无这项业务,但因经不起诱惑而接了单。这种情况下,花店固然违法了,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形成,举报人也起到了诱导和促成的重要作用。此类“钓鱼式”举报不但无助于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反而助长了违法经营行为的滋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同样涉嫌违法,有关部门可以对其一并予以处罚。

其次,举报人的利益实现渠道值得关注。一般来说,就算举报成功,经营者受到处罚,罚款也到不了举报人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一些举报人往往在举报前与经营者协商“私了”,条件当然是经营者给予“赔偿”。这样的“私了”,不但客观上不具有促进市场管理的作用,其本身也面临“违法陷阱”。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据报道,有举报人此前跟餐企老板私了“拍黄瓜”时,提出的索赔超过一份拍黄瓜价格的上百倍,甚至相当于小店10天的营业总额。这显然远远超出了消法的规定,甚至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从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值得欣慰的是,对“人民币花束”的举报,有关部门很好地把握了执法尺度,实行了“首违免罚”,也给有关经营者上了一堂很好的普法课;对“拍黄瓜”被举报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由此可见,对于举报行为,只要处置得当,就能使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试图通过举报获益的“职业打假人”来说,则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的界限,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以免落入自己挖下的“违法陷阱”之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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