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至,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守法出行意识,让拒绝酒后驾驶成为行动自觉,切实筑起文明驾驶安全防线,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到社区开展“拒绝酒驾,从我做起”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发放《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宣传资料200余份,并以“醉驾入刑”宣传教育为抓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对酒驾醉驾的认定和处罚标准,酒驾醉驾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进行普及,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1、酒驾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2、正常人喝一杯200毫升的啤酒即可达到酒驾标准,喝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即可达到醉驾标准。
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2000元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