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数据机房,运营2个月后因断电无法继续使用,遂以解除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审理后发现,断电背后大有隐情。
2021年3月,兵团第四师居民李某与张某以口头方式达成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名下一套数据机房的使用权及机房内的风机、电线、电缆、1500KW变压器等设备及配套设施所有权转让给李某,转让费60万元。2022年9月,李某运营数据机房仅2个月,就因停电无法工作,且查找不到原因。
李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于今年2月向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张某返还转让款。
考虑到李某提起诉讼的直接原因是机房停电无法运营,且他和张某均表示不清楚停电原因,霍城垦区法院开始调查案外人第四师电力公司,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来,该电力公司在例行工作中发现,李某的机房并非像他所言单纯从事数据处理工作,还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依法对此数据机房停止供电。
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国家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挖矿”,是利用计算机硬件为虚拟货币网络做数学计算进行交易确认和虚拟货币发行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计算机运算,耗电量极大,对能源消耗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减排。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在淘汰类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根据民法典、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第四师电力公司遂对李某的机房作出停止供电处理。
承办法官说明停电原因后,李某主动申请撤回诉讼。“考虑到你运营数据机房期间处于政策调整期,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停止供电处理。今后如若再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惩罚可能更严重。”承办法官对李某说。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