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的陈大爷称,自己的女儿强迫他和老伴住养老院。陈大爷觉得住养老院非常不自在,像“监狱”一样,吃不好睡不好,如今住不惯,想搬出去,却遭到女儿拒绝。88岁的陈大爷和老伴每个月加起来有12000的退休工资,原来有一栋房子,住进养老院后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女儿。
88岁的陈大爷称,他每个月有7000元的退休工资,老伴有5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加起来有12000元,原来有一栋房子,住进养老院后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女儿。老人的女儿则称,自己是独生子女,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孩子,两个老人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一个坐在轮椅上,她根本照顾不来。
养老问题本来就是社会热点,而这一事件涉及高额退休金、独生子女养老、如何看待养老院等众多议论点,其中更有责任、金钱、传统观念、价值序列的碰撞,更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事后,有人说,陈女士太不孝顺了,父母养我们长大,我们自然有义务为父母养老。“陈女士应克服困难,悉心善待老人,不该把老人甩给养老院。何况本案陈大爷和老伴每个月有12000元的退休工资,雇个保姆完全可以。”
也有人在了解详细情况之后表示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两位老人一位是阿尔茨海默病、一位需坐轮椅,都是失能人员。12000元根本请不来照顾两人的保姆。难道让老人的女儿放弃事业全职照顾老人吗?这个未免要求也太高了。”
此外,还有网友对针对请护工的经济压力、合适护工人选、养老院是否被污名化等问题展开讨论。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女儿有权利要求父母住养老院吗?
今日头条认证律师@颜回说法 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其中,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陈女士作为成年子女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以自己系独生子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家庭养老为原则,社会养老为辅,本案根据陈大爷所说,他和老伴有独立的房屋,所以陈大爷可以原则居家养老,陈女士不得拒绝。
再者,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具体到本案,因为陈大爷和老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陈女士又因工作和家庭原因,不能亲自照料,可以送养老机构,但是应当征得老人同意,不能强行。
还有,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上述规定,陈女士确实无法照顾父母,需要把父母送在养老院,但是应该经常过去看看,让父母感受到温暖,从而接受养老院生活。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由于陈大爷的老伴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大爷和陈女士是其监护人。
本案陈大爷和老伴的唯一继承人就是陈女士,所以二老在住进养老院之前把财产就给女儿也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陈大爷想自己决定开支自己的工资,陈女士是无权干涉的,应该把工资卡还给父亲。
同时,如果因为陈女士坚持不同意父母回家养老,陈大爷还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即把财产交给第三人,让第三人来抚养自己,但这会严重影响父女感情,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这样做。
家庭赡养还是进养老院,成为一个复杂而艰难的抉择。家庭赡养可以提供亲情和家庭温暖,但也需要承担更多的经济和时间负担。而养老院则提供专业的照料和全天候的照顾,但可能缺乏家庭的温情和亲密关系。但无论如何选择,我们都应该赡养照顾好我们的父母,让他们不会有“被抛下”的感觉。
(海报新闻编辑 沙斯媛 综合荔枝新闻 极目新闻、网友评论等)
编辑:陈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