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宿迁市检察院对陈某某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一案开展上门公开听证。
申诉人陈某某因危险驾驶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判决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以原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有新证据等为由,向宿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日16时许,申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圩乡范湾村村部以西的水泥路上行驶。陈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刮撞到桥墩后掉进河中,上岸后自己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9 mg/100ml。
申诉人陈某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先后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理由均被驳回。为进一步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在听证会前,针对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市检察院开展了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补充调取了原案报警记录、有关证人证言等。考虑到申诉人家离市检察院路途较远,往返不便,市检察院决定开展上门公开听证。并将地址选择在陈某某家附近的西圩乡范湾村村部,并邀请了村支部书记、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了原案侦查人员、公诉承办人参与听证。听证会由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饶新刚担任主持人。
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充分表达了申诉意见。申诉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审查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展示、说理和论证。针对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原案侦查人员、公诉承办人和申诉承办人逐一进行分析释明和解答。参加听证会的3名听证员通过质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最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听证意见。申诉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冒着大雨,到他家门口开展听证的做法表示非常感谢,并对检察机关认真细致的办案态度和耐心释法说理的工作热情表示满意。
来源:宿迁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