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名103岁老人季阿公因租赁使用拆迁周转用房引发纠纷,被出租人告上法庭。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某投资公司要求老人搬离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建议租赁费用在老人得到妥善的拆迁安置后一并结算为宜。
2008年,季阿公的房产拆迁,几经辗转后,于2013年搬入由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即涉案房屋。2017年3月10日,为解决季阿公的拆迁安置过渡遗留问题,某投资公司出面与季阿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季阿公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期届满的次日前,季阿公应腾空并退还租赁房产,否则将按租金的两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由拆迁单位从季阿公的拆迁过渡费中直接提取,代季阿公向出租人支付应缴租金。
租赁合同订立后,季阿公未以现金方式向某投资公司缴纳租金,某投资公司亦未主张。直到去年,一封《腾退通知书》送到了季阿公家中。
2023年12月,某投资公司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季阿公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和违约金30万元。
季阿公的子女季伯伯、季婶婶作为季阿公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两位老人均已年逾古稀,鹿城区法院采用庭前辅导、乡音诉讼,放缓庭审节奏,将“法言法语”逐一解释,庭审后,由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百姓评议团”针对季阿公是否应腾空搬离房屋展开评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人和拆迁单位同属于某集团公司,具有一定关联。签订涉案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季阿公的拆迁安置过渡遗留问题。鉴于该问题迟迟未妥善解决,致季阿公晚年在外漂泊过渡长达16年时间,如贸然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强行要求季阿公腾空有悖合同签订目的,也违背关爱老年人的公序良俗。基于双方享有的合同利益及合理期待的利益平衡和价值位阶考量,对作为被拆迁人且又系超高龄老人的季阿公居住权益的保护力度,应当高于作为出租人的某投资公司收取租金的合同权益。
同时,由于合同明确约定由拆迁单位预支季阿公的拆迁过渡费用于支付租金,在拆迁单位未曾与季阿公结算过拆迁过渡费的情况下,要求季阿公支付拖欠的租金于约不符。出租人主张的租金等费用,应待季阿公得到妥善拆迁安置后一并结算为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为帮助季阿公得到妥善的拆迁安置,庭审过后,法院随即组织某投资公司、季阿公方、拆迁单位三方调解促和,目前,拆迁安置单位已联系老人选定安置房源,待办理结算后即可交付入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季阿公已至期颐之年,既有在涉案房屋颐养天年的主观意愿,又有养老住房的现实需求,案涉纠纷之发生完全是因拆迁安置问题久未得到妥善解决所致,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于具体个案之中对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加以倾斜照顾,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良知的良好展现,也符合社会公平期许和民众道德认知。
本案的办理,高效回应了老年人最紧迫的居住需求,有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温州晚报
记者袁寿省
通讯员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