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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宁县融媒体中心收集编辑: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发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告,野猪已经正式调出“三有”名录。然而,野猪调整出“三有”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被告人杨某辉、肖某芳因猎捕野猪、华南兔被判处刑罚。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辉、肖某芳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在泰宁县某山场使用电瓶、变压器、铁线等工具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野猪8头、华南兔1只,其中大部分被杨某、肖某运至某乡镇农贸市场出售,获利大约18770元,由二人平分,未卖完的部分被二人带回家食用。经辨认、鉴定,被告人杨某、肖某所使用的移动电击装置为禁用工具,非法电捕的8只野猪价值人民币4000元;非法电捕的华南兔1只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80元。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辉、肖某芳以牟利、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移动电击装置,共同猎捕野猪8头、华南兔1只,销售获利18770元。杨某辉、肖某芳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仁辉、肖由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杨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肖某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若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如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猪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可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作者:马欢欢)
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