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结婚登记25年,造成后续生活受影响。近日,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经过制发检察建议,长达到25年之久的错误婚姻登记得到实质性解决。
1999年,年仅20岁的李风与杨萍在老家举行婚礼,因李风未达到法定结婚登记年龄,无法登记结婚。李风的母亲便去借用了李风的堂哥李利的身份证,李风拿着李利的身份证与杨萍顺利领取了结婚证书。2007年,已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李风又与杨萍领取了一次结婚证书,后双方于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24年3月,李风想与杨萍复婚,去民政部门登记时,发现杨萍与李利现存在婚姻关系,杨萍与李风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初步了解后,认为杨萍第一次结婚登记,有可能涉嫌冒名顶替婚姻登记,便通过与灌云县检察院建立的虚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到检察机关。2024年5月,因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诉讼无法解决,杨萍向灌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帮助其解决其名下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邀请县妇联共同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实地走访行政机关、询问当事人、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等,最终确定是李风冒用堂哥李利的身份与杨萍登记结婚,造成杨萍先后与他人两次登记结婚的事实。
民政部门认为,杨萍与李利的婚姻登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情形,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撤销。承办检察官表示,法律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为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规定的基本原则,冒名登记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不能机械地认为冒名登记的行为不能撤销,应根据个案特殊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本案中,杨萍与李利的婚姻登记是违背李利真实意愿而形成,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婚姻登记机关虽受客观条件所限对申请登记人身份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该婚姻登记行为确属错误,这种婚姻登记状态的存续,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5月13日,该院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指定并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2024年5月27日,民政部门依法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李利与杨萍的结婚登记证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灌云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