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轻松日赚千元
这样的“生意”你心动吗?
心动,你就危险了!
揭阳公安
梳理了两起本市的真实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01案例一
7月26日13时许
揭阳市公安局玉滘派出所与相关警种联合行动
抓获1名涉“两卡”犯罪嫌疑人
Part.01
经查,今年2月上旬,郑某彬、郑某涛经黄某钿介绍认识了彭某燕,从彭某燕处得知可以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利10%,巨额的回报让其心动并行动。
2月12日18时许,郑某彬联系谢某跃说要借用其银行卡收款取现,谢某跃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郑某彬。约2小时后,该卡就收到2笔涉诈资金,共7979元。郑某彬遂将7900元取出,后将其中5000元存入彭某燕提供的银行账号,2000元作为介绍费由黄某钿转给彭某燕,谢某跃、黄某钿、郑某涛、郑某彬瓜分剩下的900元。
郑某彬、郑某涛、黄某钿、谢某跃已于今年4月份悉数落网,在逃的彭某燕7月26日被抓获归案。目前,彭某燕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02案例二
7月27日
揭西县公安局五经富派出所
抓获1名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嫌疑人
Part.02
2023年7月23日上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男子存在非法出借银行卡供他人“跑分”的行为。经分析研判,民警于7月27日将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吕某海抓获。
吕某海供述其为了牟利于2023年3月16日,非法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一网上认识的好友进行“跑分”的违法事实。经查,该卡在“跑分”过程中流水记录共30000元,其中涉案流水10000元。
目前,吕某海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罚款。
JIEYA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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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否则一不小心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发现买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