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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架起“官”“民”和谐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司法等部门人员前往永昌县协调一起行政纠纷案件,通过各部门联动协作,解开了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法结”和思想深处的“心结”。
某养殖场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享有取水许可证许可使用的水资源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某合作社又在养殖场附近承包土地进行蔬菜种植,经双方协商,养殖场同意合作社利用取水许可证许可的水资源,用于蔬菜种植,合作社向养殖场支付水费。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合作社向水利部门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未果,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要求水利部门作出是否准许的具体行政行为。合作社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水利部门履行向其颁发取水许可证的职责并赔偿损失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应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途径予以救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合作社的起诉。合作社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促进“官”“民”和谐,不但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联合金昌市、区两级检察院,永昌县司法局前往永昌县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该起行政争议。联席会议中,各方围绕实质解决争议目标,各自阐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又明确讲明了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打开了水利部门在法律认识上的“法结”,同意申报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切实协调解决合作社取水许可证的问题。联席会议后的第三天,水利部门依法又向合作社负责人阐明了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程序和路径,解开了合作社负责人王某的“心结”。这起因行政许可引起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