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登记前,男方给付女方 8 万元彩礼。婚后丈夫出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财产时,丈夫称当初给付的 8 万元不属于彩礼,而是购房款。法院认为 8 万元数额过高,超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还多,因此应当是用于婚后购房使用而不是彩礼 ……
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
王凤和郑刚 2016 年 10 月 8 日登记结婚,两人登记前,郑刚父母给付王凤彩礼 8 万元。两人登记第二天,共同购买了一套 80 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二人名下。王凤说,房子首付款 18 万元,是自己婚前财产支付,剩余 50 万元通过银行贷款。两年后,王凤生了一个男孩,之后她辞职在家照顾孩子,郑刚在单位上班,每月工资 10000 元左右,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
去年 10 月份,王凤发现郑刚在外面与一名女同事的关系暧昧,生活中她经常与郑刚发生争吵,后来,郑刚也不给王凤工资,也不管孩子,夫妻俩的关系彻底破裂。
王凤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郑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与郑刚离婚,婚生子由王凤抚养,郑刚每月给付生活费 4000 元。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归王凤所有,按房屋的现价值扣除王凤承担的首付款 18 万元,王凤再给付郑刚相应的补偿款。
丈夫称 8 万元不是彩礼
法院开庭时,郑刚表示,他不同意王凤先扣除 18 万元首付款再平均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请求。另外当初两人订婚后,自己父母给付王凤的 8 万元不是彩礼,而是用于婚后二人购房。举办婚礼时,郑刚的父母又给了 3 万元用于办酒席。
房子首付款确实是从王凤账户中转给开发商的,但自己出资的 8 万元不是彩礼而应当是用于购房的钱,加之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他要求平均分割住房。同时郑刚还称,王凤目前没有工作,无能力抚养孩子,因此主张自己抚养孩子,王凤每月给付生活费 2000 元。
王金海、李鑫律师经过调查,查明郑刚确实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不忠实于家庭,认为郑刚没有资格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孩子由郑刚抚养。由于王凤生小孩后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带孩子,对家庭付出较多,加之郑刚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离婚时,郑刚应当给予王凤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法院认定 8 万元为购房款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王凤抚养,郑刚每月给付王凤孩子的生活费 3500 元,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理由是孩子一直跟王凤生活,感情较深,继续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大连市的生活水平,郑刚每月给付王凤抚养孩子的生活费 3500 元。
关于购房支付的 18 万元首付款,从郑刚给付王凤 8 万元时间看,与购房时间接近,且数额过高,超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还多,因此应当是用于婚后购房使用而不是彩礼。经法院委托评估,二人购买的房屋现价值 80 万元,扣除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法院判决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归王凤所有,王凤给付郑刚 21 万元补偿款。
经调查,郑刚名下住房公积金有 16 万元,法院判决郑刚给付王凤公积金的一半即 8 万元。夫妻双方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由于郑刚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有过错一方,离婚时应当给予王凤相应赔偿,法院判决郑刚给付王凤赔偿金 2 万元。
律师说法
彩礼数额不超出当地居民一年可支配收入
王金海、李鑫律师说,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故彩礼的数额一般不应当超出当地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为宜。本案中,法院没有将郑刚给付王凤的 8 万元作为彩礼,主要是考虑数额较大,且双方婚后购房支出也较大,故视为夫妻共同购房支出款项的一部分。
律师提醒,超出一方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如果结婚时间较短,男方在离婚时还可以主张女方返还。 (文中人物为化名)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