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由于风险意识的提高,不少人选择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投保,但因为对保险认知不清,条款一略而过,在理赔时出现不少麻烦。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20年8月19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合同。2022年8月11日,李某因脓毒症病故,之后李某之子小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但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故意隐瞒曾患“高颅压综合征”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单方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小李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都不予理会。小李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3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情况,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理赔责任。
在李某签署的《电子投保单》中记载的告知事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身体残障、症状体征、病史询问、诊疗、检查经历等方面的内容,李某均勾选了“否”。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对于李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院认为,只有在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而本案中,被告应当对是否询问、询问的内容和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签署的《电子投保单》中载明的告知事项包括生活习惯、身体残障、症状体征、病史询问、诊疗、检查经历等方面的内容,李某虽均在“否”处勾选,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就上述事项向李某进行了主动询问,并明确告知李某若存在相关病史将对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影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李某是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的电子投保,投保告知事项为制式内容,被告仅以投保单等格式文本上的签名主张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并未明确将患有“高颅压综合征”情形明确列入询问范围,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告知李某“高颅压综合征”属于何种疾病,李某系因脓毒症死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患有的“高颅压综合征”与脓毒症之间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被告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证据不足,其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因李某在保险期限内患脓毒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