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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56条问答⑤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5个扶持优惠政策问题答案来了→

日期: 来源:盐城发布收集编辑:盐城发布

针对广大市民朋友关心的盐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城发布”1月31日起开设“热点问答”专栏,围绕12个方面56条措施解答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今天
围绕第五方面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进行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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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第五期来啦!

Q:
我是市区一家个体工商户,了解到省、市政府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供水、供电、燃气要素保障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请问具体政策内容和相关办理流程?
A: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城发〔2023〕2号),均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方面,提出了强化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的要求,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目前,我们对省、市政府文件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具体实施中,对市区暂时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可延期6个月缴纳,燃气费可延期4个月缴纳(燃气只针对普通表用户,卡表、智能表用户因技术原因无法缓交),电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申请。费用缓交期间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并免收滞纳金。针对水(气)费用缓交,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缓交水(气)费的申请表》,向供水、供气企业提交,经审核后,即可享受扶持政策。针对电费缓交,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自受理客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县(市)、大丰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联系人:市住建局公用事业处 王新政(水、气)

联系方式:88423123,15862081110

联系人:市供电公司营销部 朱金吉(电)

联系方式:68186392,18252288570

Q:
我是一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我公司正在承建盐城的一条国道建设任务,项目预计今年底建成通车,请问我公司须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城发〔2023〕2号)要求,各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予以阶段性缓缴(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

因此,您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可以缓交一个季度,同时补缴时可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苏文浩

联系方式:88886508,13851175785

Q:
我是一家准备缓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请问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请问补缴时除银行账户缴存外还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A:

本次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的重要举措,将采取主动告知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普享缓缴政策。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其建设单位发出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告知函。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填写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回执单,交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管理即可。

同时,本次阶段性缓缴政策还有一个亮点举措,即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除银行账户缴存外,还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多方面、多角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联系人: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吕博文
联系方式:68033005,13961998709


Q:
我是盐都的一家机动车检测站的负责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问对我单位有什么政策支持吗?
A: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城发〔2023〕2号)要求,对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认定条件且注册地在盐城市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携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来我所办理检测费用减半手续。

对于设备检测由其计量器具生产、销售等单位代送检,使用单位为盐城市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代送单位须提供供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使用单位委托函等证明材料。
联系人:盐城市计量测试所 许杰
联系方式:81088957,13921880223


Q: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物业公司,请问我公司参与盐城市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没有价格扣除优惠? 
A: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城发〔2023〕2号)要求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我市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例如:某物业公司按规定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其报价为100万元,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后,将按照80万元的报价进行评审。具体政策情况可以咨询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财政局采购处 杨健
联系方式:80501337,13921800881

往期链接

  • 盐城56条问答①丨这5个您关心的减税降费资金补助问题答案来了→
  • 盐城56条问答②丨融资补贴、奖励政策……这6个与你有关的问题答案来了→
  • 盐城56条问答③丨奖励扶持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这5个您关心的问题答案来了→
  • 盐城56条问答④丨关于援企稳岗补贴优惠,您关心的这4个问题答案来了→


来源: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计量测试所

编辑:赵新立 杨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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