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田 深圳大学传播学院新闻系副主任、硕士生导师
香港的蔡天凤被谋杀事件大概是近来最热门的媒体事件之一,甚至在一段时间里几乎每天都能成为置顶报道。人们为受害者的经历感到悲伤、愤怒甚至不可置信,也开始反思:媒体对案件情节的披露是否过于详细以至于其中的血腥细节引起人们诸多不适?报道对于“故事化”的过度追求是否导致了其中太多不恰当的描述?
防止形成“媒体审判”
事实上,关于犯罪报道的新闻伦理争议一直都存在。就连媒体是否应当报道犯罪新闻,在上世纪初的美国都曾引发激烈的辩论。反对者认为对于犯罪事件的报道不仅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模仿,而且会对被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有媒体如《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就曾明确表示拒绝刊登犯罪新闻。当然,更加主流的观点依然认同犯罪报道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及其带来的正向的社会意义。比如,告知公众存在的社会危险,有效监督办案及司法过程,警示潜在的违法者甚至消除其犯罪冲动等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事件就可以被随心所欲地报道。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新闻业内部已经形成了关于犯罪报道的一系列不成文的规范,这些非官方、非强迫性的专业规范主要诉诸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从多个维度构建了犯罪报道的伦理边界。比如,记者在报道中应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形成“媒体审判”,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应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记者的报道不能对司法侦查构成障碍,非必要不公开犯罪侦查的进度及细节;避免对具体的犯罪手法做过度详细的报道,避免以夸张、煽情或者刺激的方式报道恶性暴力事件,避免在报道中将犯罪者“英雄化”……
这些规范从本质上要求记者在新闻价值与公共价值之间、在经济利益与人文关怀之间实现平衡。犯罪事件很容易成为媒体热点,因为其几乎完美涵盖了新闻价值的诸多要素:戏剧性、反常性、震撼性……如果仅仅出于专业价值的考量,那么记者只需极尽可能展现犯罪中的离奇细节,渲染其中的暴力行径。很明显,这种过度的专业行为会对案件的司法侦查和判决造成很大的干扰,这与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几乎完全相悖,极大地破坏了新闻的公共性。事实上,不仅媒体争相报道犯罪事件,公众也都迫切希望了解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这种关切不仅来自于对于社会负面事件知情的需求,也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甚至是窥私的欲望。如果记者只是为了追求报道的“卖座”,大可运用十八般武艺挖掘案件当事人的各种“黑料”历史,甚至将各种未经证实的民间传闻当作事实写入报道,20世纪初两位报业大亨——普利策和赫斯特的“黄色新闻”大战不就是这么操作的吗?这样的报道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旗号,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对其私人情感造成极大伤害。新闻中人性的温情与关怀荡然无存。
坚持“最小伤害”原则
新闻记者如果希望自身在犯罪报道中实现上述多元价值之间的平衡,防止不适当的越界行为,维护新闻业的专业权威,最为重要的就是在报道中坚持新闻的公共性原则以及“最小伤害”原则。在犯罪报道中坚守公共性原则,就意味着记者需要在已掌握的新闻素材中,分清哪些素材有利于实现报道的公共价值,是公众真正需要知情的内容,哪些素材只是为了能够满足公众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很自然的,前者理应成为犯罪报道的重点,而对于后者的过度追逐就很容易导致专业伦理的失范。同时,对公共性的追求,意味着记者不能仅仅专注于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再现案件中零碎的细节,更应尝试去探讨导致此类犯罪事件发生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和其他深层次原因。“最小伤害”原则,则要求记者在报道中对信源、当事人、同行和公众都给予一视同仁的尊重,在避免潜在伤害的前提下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并且对可能受报道影响的人给予同情。记者在报道犯罪事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普通公众的需求,更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阅听感受,尽最大可能减少伤害,降低不适感。
如此看来,此次香港谋杀案件的报道的确存在伦理失范的问题。尤其在警方公布其检获了带有人体组织的不锈钢汤煲之后,大量以猎奇为指向的报道竞相涌现。一时间,对于这个细节的过度渲染成为不少报道的重点。更有甚者,直接将网友对受害者家庭关系的无依据猜测作为事实写入报道。类似报道极大伤害了受害者家属的情感,也削弱了新闻的公共价值和专业权威。
不过,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谋杀案报道中,伦理失范的主体并不限于机构媒体。想想看,为何朋友圈中获得高转发量的不是那些相对严肃、严谨、克制的报道,而是极力渲染犯罪细节甚至传播小道消息的文字?为何你收到的新闻推送以及连日登上平台热搜的都是“煮尸”“烹尸”这种极为血腥却又超级吸睛的关键词?是谁在推动这些内容的传播?
专业伦理批评不能只指向机构媒体
美国学者帕梅拉·休梅克曾指出,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组织是最主要的信息把关人,而社交媒体的到来则在上述基础之上新增了两种类别的把关人:一类是社交媒体用户,也就是利用数字技术创建自己在线内容的个人和组织,比如经常发朋友圈的你和我,或者自媒体的公众号等等。
另一类是社交媒体集团,是那些拥有和管理媒介技术、既维护用户内容又提供集团自身新闻服务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平台”。平台媒体并不是如他们自己所声称的那般,仅仅是内容的“传通渠道”,他们通过算法系统实时了解人们的需求和喜好,投其所好,有针对性地从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中进行内容的选取、重塑和推送。平台借助算法逻辑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优先顺序,成为当前媒介环境中的“超级把关人”。
既然如此,关于香港蔡天凤事件的专业伦理批评就不应仅仅指向机构媒体。毕竟,在新闻生产社会化的当下,无论是平台媒体,还是每一个曾经借助平台发布内容的个人或组织,都是信息的把关者,也都是新闻伦理的行动者。面对犯罪事件,所有的主体都有责任以一种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报道和传播。
来源|晶报APP
编辑: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