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就业、工作等参与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物品。没有身份证可以说是寸步难行,而一旦被冒用后果很严重。有些人制作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来谋取私利,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自《户口登记管理整顿规范》活动
开展以来
灵武市公安局
着力解决冒用、虚假、双重等户口问题
堵塞原有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不给违法犯罪留下空间
近日
马家滩派出所依托警企联动机制
成功破获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的案件
近日,辖区某矿在雇佣外来务工人员时,按照警企联动相关规章制度,将雇佣的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向马家滩派出所提供。
派出所民警在严格筛查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发现一名叫尹某某的工人身份证有问题,随后确认尹某某所使用的身份证是假证件,随即到该企业传唤尹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尹某某今年已57岁,用人企业招工要求为55岁以下,尹某某为了能够获得工作,铤而走险,从网上购买了一张虚假身份证,使其能够顺利入职。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还没有开始工作,身份证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尹某某对其使用虚假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尹某某进行处罚。
警方提醒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同时还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