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22时许
富源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接到网友举报
后所两名“网红”在某平台直播时
因语言纠纷在线约架
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接警后
民警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
当晚牛某和刘某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
在直播过程中
故意用言语攻击对方
制造紧张对立的直播氛围
并编造牛某上门找刘某打架的假象
误导、吸引网友线上、线下围观
其行为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民警介入调查后
牛某、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
违法性和严重后果
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公安机关依法对牛某、刘某予以警告处罚
小警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利用网络恶意炒作,发布不当言论,编造、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同时希望社会各方继续监督,及时发现并举报互联网违法违规有害信息问题线索,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