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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办法》提到,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记功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记大功可以根据业绩贡献实际情况确定。
奖励应当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嘉奖、记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