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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 王永飞报道)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印发《关于简化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出,新疆自贸试验区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报告制,这将大幅加速新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效率。
《细则》提出,新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变更情形包括更名、迁址、升格。
这里所称银行机构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
《细则》提出,新疆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新建和改建)、迁址、撤销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这里所称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完整的报告材料后,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和期限,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许可证。
《细则》不仅简化了机构的准入方式,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条件也进行了简化。上述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履行其职责的负责人,无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须符合相关任职条件。
银行、保险机构分别应在内部任职文件生效后5日、10日内,向所属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
同时,《细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新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市场情况,持续优化分支机构网点布局,提高机构布局与金融需求匹配度,增加对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