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取之无道,用之无度,最终害人害己,逃不过法律制裁。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吐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时隔8年吐某“重操旧业”。2022年5月,吐某分别窜至和田县某小区、某农村住户,趁深夜人们熟睡之际,爬墙入室盗取被害人的手机两部,盗窃停放在小区门口二轮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633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官提醒
财富只有脚踏实地,靠自己的双手创造出来才能拥有得心安理得,走歪门邪道,终将付出惨痛代价。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来创造财富,而是以盗窃他人财物方式来谋求财富,最终带来的可能会是牢狱之灾。同时,广大群众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保管好财物及贵重物品,外出和睡前牢记锁好门窗和车辆。
通讯员 赵福 陈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