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对于一些标的小、无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仅仅是因为债务人缺乏给付意愿而引发的诉讼,支付令是解决这类纠纷的便捷途径之一。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项支付令申请,据了解,申请人为某用工单位的员工,在施工时不慎受伤,随后经提交材料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认定为工伤。而后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显示,工伤保险医疗费已经支付到用工单位账户上,但该用工单位迟迟未将医药费支付给申请人本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遂向梅河口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清楚、欠款金额明晰、法律关系明确,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给付欠款。
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这里的“数额确定”是指能够明确计算出数额,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就能够通过计算得出确定数额。)
3.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确保债务人能够知悉文书内容。
6. 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由此可见,支付令虽然是一项方便快捷的救济途径,但需要满足以上诸多条件才能够申请,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无效)且异议未被驳回,支付令便无法生效。
另外,若经审判员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裁定驳回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