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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出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 来源:巴中发布收集编辑:巴中发布

为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提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我市出台了《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职责任务、备案条件与流程、管理和考核、收费要求等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后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备案方面,考核机构备案要满足有法人资格、有同步录音录像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且符合考核规范的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有规范的考务管理流程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条件。考核机构要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履行考培分离等职责;要承担发布考试计划、审核考生信息并录入、上传有关资料、按规定组织实施考核、证书发放等重点工作。申请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考核机构要履行考培分离职责,已备案培训机构不得对本机构培训的学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新增考核机构备案后不再纳入培训机构;要实行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不能在同一考点连续考核三次,每次考评人员轮换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人社部门对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对考核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备案,并把组织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考、擅自更改考核成绩、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年度内不开展考核工作等情形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办法》还明确,考核机构执行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考试原材料消耗、考务组织和考评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文件,不得以考核为名,混收培训费、教材费等,主动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获取非法收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缴所有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掌上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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