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于静波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应尽义务。榆树市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
近日,榆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副庭长徐俊乾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修复了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石奶奶与丈夫张爷爷(已故)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去世后,石奶奶一直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三名女儿均尽到了赡养义务,但作为长子的张某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石奶奶现已不能独立生活,张某也不为所动,无奈之下,石奶奶将亲生儿子诉至榆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石奶奶赡养费7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石奶奶联系,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修复亲情,但张某始终没有“露面”,见调解无望,承办法官立即开庭审理此案。
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最终经法庭综合考虑,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石奶奶赡养费500元。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新时代良好家风的体现。榆树法院始终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到案件办理中,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