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维护当前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当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米面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稳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维护重要物资、民生商品的价格稳定,强化价格自律,自觉诚信经营。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有偿提供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及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广大经营者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不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以免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依法守信合规经营。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
五、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或其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者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及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