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12345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领导上线接听来电
办理答复情况
2024年6月14日,日照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徐熙上线接听群众来电,共接听来电5个。反映问题办理情况如下:
01
盛先生反映,其是山海天某小区业主,想咨询光伏发电板是否能在小区安装使用,希望有关部门答复。
市发展改革委答复:户用屋顶光伏可到附近的供电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工商业屋顶光伏可到所在区县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提供的材料主要有四项:一是光伏并网申请表,可咨询所在区县发改局索要;二是项目建设备案书,可在所在区县审批大厅办理;三是电力接入消纳原则性意见,可到所在区县供电公司办理;四是所在建筑物的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早期受理并公示安装在住宅小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使用的屋顶产权清晰明确,业委会表决后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因此,对于盛先生反映的在商业住宅小区内安装的情况,需要业主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沟通,了解计划安装光伏的楼顶产权情况,是否属于公共区域,能否取得对应的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之后,再组织申报材料按流程办理。
02
韩先生反映,东港区淄博路医苑小区内没有电动汽车充电桩,希望部门协调安装充电桩。
市发展改革委答复:经调查核实,小区业主没有固定车位的,不具备业主个人安装自用充电桩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日发改能源〔2023〕79号)文件规定,对车位无独立产权、车位无合法固定使用权以及不具备安装居民个人充电桩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可根据居民实际充电需求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域,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满足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经与医苑小区物业对接,物业公司有意向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域,下步将与业主协商安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方便业主充电需求。
03
刘先生反映,东港区秦楼街道某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为2.48元每平方米,认为没有执行政府指导价,希望发改部门进行解答。
市发展改革委答复:经调查核实,2012年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适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第六条第(二)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日照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3〕6号),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6月17日下午,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与诉求人联系,耐心讲解了有关政策。
04
李女士反映,其是经开区某小区业主,近期想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希望部门协调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答复:经与该小区物业对接核实,小区停车场暂不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在达到安装条件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可根据居民实际充电需求,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域,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满足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05
宋先生反映,目前市区内的网约车存在低价恶意竞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网约车价格不一问题进行整治。
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详细了解了市民诉求,并耐心讲解了网约车运价定价相关政策,根据《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交运管〔2020〕24号)第二条第(五)项,“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16号),城市交通价格定价内容,“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网约车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
来源:日照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