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
南延工程项目(南关段)
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公告
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
南延工程项目(南关段)
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工程项目(南关区段)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北起一期运营终点站红嘴子站,沿规划人民大街、现状抚长高速敷设,南至南关区与朝阳区交界处。具体以《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工程征收图纸》为准。
二、征收主体:南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协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七、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签约期限: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
九、搬迁期限: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7日。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南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关区华顺街惠民嘉苑9#56-61(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办公电话 0431-81123021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