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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公安收集编辑:青海公安
近日,青海省司法厅联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印发了《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九章69条,重点对各部门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等工作职责作了完善和细化。
明确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检察院对各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等内容,增强法律适用的实效性。
细化具体执行时限。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调查评估、移送法律文书、相关材料的传递送达、传输交换,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省转入本省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的时间期限,增强法律适用的权威性。
进一步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变更执行地、违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追逃、收监执行、终止、解矫等程序,对各环节衔接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地区的联席会议、共同协商、情况通报、衔接配合、协同办案、研究解决、执法监督、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着力在重点执法环节上实现无缝衔接。
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规定》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加强了对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衔接管理工作机制作用,齐抓共管、合力共为,有力提升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