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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郝某(男)被某单位招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2日,郝某年满60周岁。2020年1月1日以后郝某继续在单位上班,2020年10月30日郝某提出辞职,2020年11月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对郝某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郝某2019年6月2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这时他与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到期,但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虽然郝某仍在该单位工作,但他们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由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单位不需要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没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信息来源: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