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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郑某父母为郑某在某乐儿童乐园办理了会员卡,2021年11月,郑某母子持会员卡前往乐园游玩,在玩滑梯过程中,郑某受伤致手臂骨折,经认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郑某父母得知,该滑梯属于另一家某谷儿童乐园,两家为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后,两家儿童乐园均未进行任何赔偿,郑某一家遂将二儿童乐园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
经查明,2021年6月,两家儿童乐园签订协议,双方会员持会员卡可到对方园内正常消费,对方无条件配合,会员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各家自行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某乐儿童乐园进行会员消费,工作人员将其领至某谷儿童乐园滑梯场地,二乐园均为经营者。案涉滑梯为宽幅滑梯,儿童在下滑过程中身体两侧不受限,若下滑动作不规范,则存在翻转及因此受到伤害的可能,二被告对此均应有明确的认知,对儿童及家长应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并在工作中对该游乐设施给予更多的注意,以便及时应对突发情况。在当天原告游玩过程中,二被告均未能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家长陪同、防护儿童安全的提醒义务,亦未见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巡场,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儿童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游乐活动时,监护人应当对其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从庭审中原告举证视频资料可见,原告受伤时,其监护人并不在可就近救护原告的位置,履行监护职责有未尽之处,与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案情,法院酌定由原告负担其损害后果的30%、二被告各负担35%为宜,原告合法经济损失认定共96328.84元。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