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影《芳华》上映后,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并入选当年国内十大票房影片。然而,一年之后,这部颇受好评的影片却惹上了侵权官司。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电影《芳华》被诉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独有偶,不久前,朝阳法院还对另一起涉及知名电影《西虹市首富》的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颇为巧合的是,两个案件的案情极为相似,原告方均为个人编剧,而被告方均为涉案电影的出品方。
此外,两案的诉由也颇为相似:原告认为被告抄袭了自己独创的剧本,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该剧本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两起诉讼,有观点认为,知名影视作品的热映,往往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的维权涉嫌蹭热点,涉嫌构成变相的“碰瓷”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原告没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简单认为是蹭热点。
现在这两桩电影的抄袭案还没结束,小编仔仔细细地看了看,归结了这两起专利著作权最难调解的几点!
对此,综合近年来不断频发的在电视、电影大热之后的被告案,专家分别给权利人和影视出版方提出了一些建议。
权利人
影视出版方
对于专利著作权,我们要抱着谨慎的态度去对待,不能损害专利人的专有权益,更不能用恶心去揣测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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