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碰瓷还是真抄袭?继芳华之后,西虹市首富也遭遇被起诉

2017年,电影《芳华》上映后,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并入选当年国内十大票房影片。然而,一年之后,这部颇受好评的影片却惹上了侵权官司。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电影《芳华》被诉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独有偶,不久前,朝阳法院还对另一起涉及知名电影《西虹市首富》的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颇为巧合的是,两个案件的案情极为相似,原告方均为个人编剧,而被告方均为涉案电影的出品方。

此外,两案的诉由也颇为相似:原告认为被告抄袭了自己独创的剧本,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该剧本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两起诉讼,有观点认为,知名影视作品的热映,往往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的维权涉嫌蹭热点,涉嫌构成变相的“碰瓷”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原告没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简单认为是蹭热点。

现在这两桩电影的抄袭案还没结束,小编仔仔细细地看了看,归结了这两起专利著作权最难调解的几点!

  1. 两原告都有一定小范围地公开自己的原件稿,但稿件流传的过于局限,并不能确定被告能否接触到原告剧本的机会,
  2. 主题框架是否相同和情节的相似性,就如韩剧,车祸、失忆、白血病,都有千篇一律的内容,但我们就不能因此而认定后面上映的电视、电影就是抄袭
  3. 也是让外界很关注的一点,原告是否是在蹭热点?如果当被告也认定对方是在蹭热点的时候,那么对于庭审是否会更难?

对此,综合近年来不断频发的在电视、电影大热之后的被告案,专家分别给权利人和影视出版方提出了一些建议。

权利人

  1. 只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就可以主张权利,不能因为原告没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简单认为是蹭热点。
  2. 著作权侵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二是作品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
  3. 对于原告而言,最重要的是收集和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同时对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进行认真对比,看两者是否有实质雷同之处

影视出版方

  1. 从第三方购买的剧本版权,要调查该剧本是否存在版权侵权情况,同时与作者通过协议约定,要求作者保证剧本不存在版权问题,以免发生侵权风险。

对于专利著作权,我们要抱着谨慎的态度去对待,不能损害专利人的专有权益,更不能用恶心去揣测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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