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索赔48万,法院判处2万

《我不是药神》是由文牧野执导,宁浩、徐峥共同监制,徐峥、周一围、王传君、谭卓、章宇、杨新鸣等主演的剧情片 ,该片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上映。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索赔48万,法院判处2万

近日,《我不是药神》侵权事件多个词条冲上热搜。再根据媒体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索赔48万,法院判处2万

看到这个判罚,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的人认为处罚太轻了,一个上亿收益的电影,处罚2w元简直就是九牛一毛,也做不到警示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原告一开始所要求的经济损失48万元,是狮子大开口。


但也希望大家心态能放平,法院的判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天秤也不会为谁而倾斜。


对于图片版权的保护,需要满足三个特性,独创性,可复制性及表达性。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图片制作一定要具有独创性。就是指创作者独立完成,且摄影作品具有一定创造性,这一点就决定了单纯的翻拍,以及人们平时拍摄的证件照,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索赔48万,法院判处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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