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改编自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出品。影片由陆川执导的一部3D灾难探险片。该片讲述探险队成员深入昆仑山腹地,寻找有关古生物遗迹的故事。
在电影上映不久,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各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于是将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方告上法庭!
《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日前已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
这三次官司,《九层妖塔》各方均以败诉,道歉赔款结束。尽管,该片获得了不凡的票房成绩,但因侵权官司,也损失了不少!
第一次官司,是电影著作权问题被《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九层妖塔》导演陆川)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该案,并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电影是否对小说进行了“过度”改编展开了激烈辩论。
《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社会评价极低,构成对原著的歪曲和篡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最终庭审结果:法院判决4出品方在发行和传播《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的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次官司,是电影的插曲《迟到》的作者陈彼得认为电影的电影各方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六项权利,将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
陈彼得诉称,自己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对《迟到》的词曲享有著作权。电影各方并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迟到》被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
最终庭审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特别提醒: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说明国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势必会在鼓励原创、加强网络版权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等方面采取重要措施。
做好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滥用,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不仅仅是每一个电影人的权利,更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同时,作为电影人在创作时,对于引用、改编他人的作品也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授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更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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