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院的这些法律问题,你遇到了吗?

虽然国庆休7上7

但依旧是电影上映的黄金期

多部电影蓄势待发

《长空之王》、《万里归途》、《无名》、《中国兵乓》等等

#你期待在国庆档看到哪部电影#

说到电影,不得不提及电影院

在全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时代下

民众不仅追求观影环境的舒适

还对电影院里的这些行为和规则产生法律上的疑问。





偷票房行为

NO.1

网购A电影票,领取的票根却写着B电影,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这就是你想要的,不会有影响。”然而,事实是电影院和电影发行方在串通实施“偷票房”行为,由电影院实际操作,将消费者想看的A电影记入B电影,再由发行方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共谋利益。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偷票房行为属于违法,电影院此举属于制造虚假交易,欺骗观众,制造虚假的票房数据,误导观众对电影的选择。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有权拒绝领取被替换的电影票,并要求电影院按正规流程卖票。



违规牟利行为

NO.2

领取电影票时,工作人员以打印电影票的机器出现故障为由,提供手写的电影票根,从而将部分未在系统上进行统一操作的收入揣进自己腰包里的类似操作行为,同样属于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当然有权拒绝电影院,并可以向电影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禁止外带饮食入内

NO.3

爆米花、可乐等饮料作为观影必备食物,电影院一般都会提供售卖,与此同时,电影院为保障己方利益,也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来饮料和食物入场,阻碍消费者观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影院禁止携带外来饮食入场的声明或者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对此有权拒绝。


电影票不改不退

NO.4

山东济南一位王先生,网购了电影院当晚的两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第二天晚上,在与电影院联系要求改签电影票时,对方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为此,王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电影院被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电影院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均不能获得支持。


电影票“不改不退”“只改不退”等现象长期被消费者诟病,实际上,电影院的此种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网购电影票,与电影院形成服务买卖合同关系,电影院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条款,消费者在购票时被迫同意“购票后不改不退或者只改不退”,明显是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


放映时播放广告

NO.5

电影开始放映前播放广告的行为与电影放映过程中播放广告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由此可见,入场等候至电影开始放映,电影院可以播放公益广告,而电影开始放映至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若占用放映时间擅自播放商业广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电影院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就提供这种“特殊服务”,同时构成违约行为;若广告播放时间过长,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影院退票。


偷拍偷录电影内容

NO.6

网络上流传的“枪版电影”,便是通过摄像机或者手机在现场盗录电影院放映的电影,这样的影片不仅画面差劲,而且声音混杂。类似的操作还有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影打卡,电影开播后,拿出手机对着大屏幕“咔嚓”一下再发个朋友圈,以此证明自己看了某部电影的行为,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当中就包含电影的复制权,而电影院则享有电影作品的放映权,并无复制权,因此观众购买电影票,私自录制、拍摄电影内容,是侵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的行为。无论录制、拍摄的是电影正片,还是彩蛋均属于侵权,且购买电影票不等于拥有复制影片的权利。





-END-

#普法行动##国庆##下一次去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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