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2年的民事诉讼,亚洲小姐大中华区“闹双包”案判决结果出炉,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包括亚洲星汇公司、柏亨时代公司以及广州市盈銮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4造败诉,并谕令相关各造立即停止在选美竞赛中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以及与其近似的名称和徽标,同时需赔偿亚洲电视控股有限公司(ASIA TELEVISON HOLDINGS LIMITED)350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亚洲小姐”闹“双包”事件于2020年中旬爆发,亚洲卫视被揭发于2020年12月在台湾举办同类型的选美活动,并选出台湾赛区总决赛冠军,除了用“亚洲小姐”之名外,连“商标”也一模一样。事件被揭后,亚洲电视随即发表声明讉责亚洲卫视的侵权行为,并于2021年1月入禀法院,对刘柏亨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侵权诉讼。
亚洲电视当时在声明中表示:“早前有关亚洲小姐在大中华区‘闹双包’之案件,刘伯亨及其关联公司(刘及其他被告)己被内地法院提出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法院已向刘及其他被告发出临时禁制令,命令刘及其他被告立刻在选美比赛中停止使用‘亚洲小姐’及‘MISS ASIA’。”
案件经过近一年多的审讯,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裁定,此案争议点有(一)被诉行为的性质、(二)责任主体以及(三)责任形式,综合诉辩双方的论据,被告刘柏亨(52岁)及其关联公司在审讯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聆讯,法院因此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及被告各方的诉辩意见,完成审理。
法院在判词中指出,原告亚洲电视提呈的证据能证明,亚洲电视自1985年起举办的“亚洲小姐”选美竞赛,使用“亚洲小姐”、“MISS ASIA”的赛事名称,并自1989年起在每届“亚洲小姐”选美竞赛中都使用的标识。
“经过多年举办和持续宣传,原告举办或授权举办的‘亚洲小姐‘选美竞赛在选美赛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也能较为显著地和其他赛事进行区别。‘亚洲小姐’、 ‘MISS ASIA’也已成为原告举办或授权举办的选美竞赛的特有名称及标识,已与原告形成特定的关联。”
法院指出,被告在抗辩中也承认2018、2019年度的‘亚洲小姐’赛事是经原告关联公司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有限公司授权举办,但柏亨时代公司、盈銮通公司在明知‘亚洲小姐’、‘MISS ASIA’是由原告举办或授权举办的选美竞赛的特有名称及标识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上述名称及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判决指出,“被告亚洲星汇公司在获取原告关联公司授权举办2018、2019年‘亚洲小姐’赛事后,擅自使用与原告名称极易混淆的‘亚洲卫视’的名义举办名为‘2020第32届亚洲小姐竞赛’的选美竞赛,并授权举办多地分赛区和网络赛区系列赛事活动,在活动现场使用与原告‘亚洲小姐’带式相同的名称、标识、主题曲,并展示原告举办或授权举办的‘亚洲小姐’赛事的举办历史及历届冠军。”
法院表示,原告与“亚洲小姐”、“MISS ASIA”已形成特定联系,且原告的关联公司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有限公司曾授权被告亚洲星汇公司举办“亚洲小姐”选美竞赛,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亚洲星汇公司在其举办的“亚洲小姐”选美竞赛中没有直接冒用原告“亚洲电视”的名义,但其用“亚洲卫视”的名义举办“亚洲小姐”选美竞赛的行为,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其举办的选美竞赛与原告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
法院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本案被告刘柏亨及亚洲星汇公司作为原告授权举办的“亚洲小姐”赛事活动曾经的合作方,势必知晓案件涉及“亚洲小姐”、“MISS ASIA”的赛事名称及标识的归属及影响力,但仍恶意申请注册”亚洲小姐“及“MISS ASIA”等商标,而且商标在图形要素和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被告亚洲星汇公司辩称其获得盈銮通公司授权使用第22884764号、22884836号注册商标”,从而证明它是2020年“亚洲小姐”赛事“唯一合法的独家主办单位”的抗辩意见,不获法院采纳。“
判决书阐明,证据显示,亚洲星汇公司是此案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柏亨时代公司作为亚洲星汇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未举证证明案涉行为发生时亚洲星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且利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亚洲星汇”发文宣传亚洲星汇公司主办的“亚洲小姐”选美竞赛,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直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柏亨时代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阐明,刘柏亨作为亚洲星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柏亨时代公司的独资股东,却未举证证明案涉行为发生时柏亨时代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本人的财产,亦未举证证明亚洲星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柏亨时代公司的财产。
“其次,刘柏亨以‘亚洲卫视台长’、‘亚洲小姐全球组委会主席’的身份担任涉‘亚洲小姐’选美竞赛的‘嘉宾评委’,以‘亚洲小姐校长’之称的亚洲卫视台长“亚洲小姐”真正主办方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并宣称‘为保护商标避免落入不法商人之手,刘柏亨校长惟有申请亚洲小姐商标的二次注册,为公众解开亚姐商标战的幕后真相”,直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刘柏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也说,盈銮通公司在包括“安排选美竞赛“的核定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与原告在选美竞赛中已使用多年的“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之后又将该注册商标“授权”亚洲星汇公司用于相同名称的选美竞赛中,客观上容易导致混淆。
“盈銮通公司直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形式
综合上述种种理据,判决阐明,“原告请各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因此谕令亚洲星汇娱乐有限公司、柏亨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刘柏亨及广州市盈銮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谕令各被告:
法院表示,盈銮通公司恶意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后授权他人使用,并协助亚洲星汇公司举办被诉的“亚洲小姐”选美竞赛;亚洲星汇公司则除了举办“亚洲小姐”选美竞赛外,还通过其运营的微博账户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其为“亚洲小姐”的合法举办机构,并指责原告授权第三方举办的“亚洲小姐竞选”为“傍名牌、搭便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柏亨时代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及微信公众号亦对相关文章进行了转载;刘柏亨以“亚洲小姐全球组委会主席”的身份出席被诉“亚洲小姐”选美竞赛,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亚洲小姐商标之争”发表不实言论。
法院表示,4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误导了相关公众,更有损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原告“亚洲小姐”赛事服务的商品声誉,主观恶意明显,影响范围广泛,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的方式对案涉事实予以澄清,消除给原告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谕令4名被告在判决生效的15天内共同在《中国经营报》上刊载声明,消除此案不正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院同时谕令包括刘柏亨在内的4造,必须于判决生效日起的10天内向原告亚洲电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0万人民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款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赔偿的债务利息。
此外,法院指出,原告亚洲电视负责12,000元的堂费,刘柏亨等4造则需共同负担34,800堂费外加1000元的保全费。
“亚洲电视早前已预交46,800的堂费,如今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退回35,800元。4被告应于判决生效的10天内支付总额35,800的堂费及保全费,逾期不缴纳者,将被依法强制执行。”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ASIA TELEVISION LIMITED)董事邓俊杰为此案诉讼方,该公司委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建伟及庄泽满担任代表律师。
答辩方则为深圳市前海亚洲星汇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柏亨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刘柏亨及广州市盈銮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若不服判决,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及被告刘柏亨可在判决书送达的30天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呈上诉;而亚洲星汇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柏亨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盈銮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则可在判决书送达的15天内,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惟相关答辩方目前已错过上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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