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温州新泽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了“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均在有效期内。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新浪体育有限公司为宣传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发起了马拉松赛事活动。活动对得冠者颁发奖牌,奖牌一面刻有“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2情书”字样,另一面刻有“爱情马拉松”字样。
参赛服胸口处亦有“爱情马拉松”字样。网站www.sina.com.cn对上述马拉松赛事活动进行了多次报道,在标题中均包含“爱情马拉松”。新泽徽公司认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新浪体育有限公司在宣传及活动现场使用了“爱情马拉松”文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上述活动为了宣传电影,最终以盈利为目的招募情侣或二人组合参加马拉松长跑赛,即为一种体育娱乐竞赛活动,包含新泽徽传媒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项目范围内,故侵犯了新泽徽传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新浪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案涉马拉松活动是否构成类似。新泽徽传媒公司主张的“爱情马拉松赛”,因其核定使用服务与案涉马拉松活动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类似,故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不构成对“爱情马拉松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于“爱情国际马拉松”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而案涉马拉松活动为马拉松赛事活动,两者为类似服务。
第二,“爱情国际马拉松”商标字样与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的标识字样是否近似。案涉马拉松活动使用的“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标识字样,与案涉商标“爱情国际马拉松”比对,两者均有“爱情”、“马拉松”汉字,且均为显著部分。对相关公众而言,该显著部分起到主要认知作用,案涉商标字样与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字样构成近似。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标志应具有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别的显著性。通常情况下,显著性首先取决于标志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越强。其次将标志作为一个整体并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来考察。
本案中,“爱情”为固有名词,指两个人之间相爱的感情、情谊,“马拉松”为通用名称,指一项长跑比赛项目,两者组合在一起使用在马拉松项目上,通常用来指明马拉松活动的主题,表达了马拉松的风格特点。当“爱情国际马拉松”作为马拉松活动的名称,其与所指代的活动之间联系密切,相关公众看到“爱情国际马拉松”会想到马拉松活动本身特点,而不会认为其指示了服务的来源。况且,新泽徽传媒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其商标经过商业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案涉注册商标被使用在马拉松项目上显著性将会减弱。第三,案涉马拉松活动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标识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并不能行使垄断性权利,只有在该商标成为其产品或服务来源标志的范围内才有权受到保护。故商标权人不能绝对地限制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合理、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并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该条规定,他人虽然使用了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的主观意图首先,从活动的主题来看,案涉活动为马拉松赛事活动,规定参赛者必须情侣或二人组合并牵手冲线,以“北西爱情马拉松”或“爱情马拉松”冠名可以体现活动的爱情主题,媒体亦报道活动传递了“为爱奔跑,只为遇上Ta”的真爱宣言,故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来指称案涉马拉松活动,意在表达活动的主题。其次,从活动的目的及使用方式来看,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为宣传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发起案涉马拉松活动,主演吴秀波为此接受采访,表达了爱情就像马拉松的观点。在活动现场竖立的广告牌以及奖牌,在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或“爱情马拉松”字样的同时使用了“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2情书”或“北京遇上西雅图2之不二情书”字样,活动现场并使用了电影主演的肖像。故案涉马拉松活动目的显而易见为宣传电影之需,且并未突出使用案涉标识。再者,从案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如前所述案涉商标使用在马拉松项目上可识别性较弱,新泽徽传媒公司未充分证明其商标因商业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提高了识别性。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作为马拉松活动的名称,相关公众只会想到活动是关于爱情或者二人参加的跑步活动项目,而不会通过上述文字去判断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基于上述理由,该院认为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使用案涉标识字样在主观上并没有攀附原告新泽徽传媒公司商誉的故意。(二)是否造成混淆根据现场布置情况,案涉马拉松活动在使用“北西爱情马拉松”或“爱情马拉松”字样的同时使用了“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2情书”或“北京遇上西雅图2之不二情书”字样,此外还显示有电影主演的肖像。媒体亦报道了案涉马拉松活动的主办方为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而非其他主体。故,马拉松参赛者或者马拉松相关服务的营销者不会误以为案涉活动服务来源于新泽徽传媒公司,或认为安乐发行公司、新浪体育公司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该院认定安乐发行有限公司、新浪体育公司虽然使用了与新泽徽传媒公司的案涉商标近似的文字字样,但并非用其指示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服务的特点进行描述,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新泽徽传媒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权的侵犯。聿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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