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谈到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的问题。最近又看到有群众聚集上访,好不热闹,哀民生多艰!
想起几年冯导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对范爷饰演的李雪莲上访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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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这部电影把握住了社会痛点,将公民与国家、上下级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表现得淋漓尽致,李雪莲的维权经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
批评者认为,电影本身方圆画幅大大影响了观影体验,故事展开逻辑也存在极大硬伤。
笔者试图着眼于故事主角李雪莲的信访经历,就电影存在的法律问题做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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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内的领军人物,冯导每部作品都能引发舆论热议,有电影评论家的专业剖析,也有知识分子的各种解读,更是观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冯导似乎还没有哪部作品能像《我不是潘金莲》这样引发法律界人士的如此关注。从电影中,可以一睹法律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落差,看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体悟到现代法治与传统秩序的囹圄,更能看到法律人由实体到程序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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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影情节照进社会现实,我们该说些什么呢?信访该不该法治化?信访该不该成为一种制度?信访真能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吗?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列的救济方式?
电影存在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部电影,该片在戏剧冲突的设计、人物形象塑造方面是成功的。范冰冰作为大牌演员一反其高贵形象,以农村妇女形象示人吸睛无数。更有张嘉译、郭涛等知名演员,影片赚足眼球。但是作为一部与法律有关的电影,其中的故事塑造就难免引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
首先,李雪莲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了。她只能就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如果她起诉离婚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如果她采取隐瞒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只能被驳回。而片中起诉前她向法官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还会立案吗?显然,这个离婚案现实中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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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这个诉讼不成立。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无论李雪莲离婚一事是真是假,法院均无权对此予以确认。正如公民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离婚手续一样,市场监管局无权给办理,因为离婚手续不在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对李雪莲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驳,而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因此,故事一开始主角李雪莲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具备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一定要将故事的纠纷与法院搭上关系,也不应是离婚的民事纠纷,而是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不是秦玉河。
再看故事中的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法院院长、县长和市长分别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其丈夫秦玉河的身份并不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
因此,在该剧中,主角李雪莲状告法院院长荀正义、县长郑重、市长蔡沪浜符合《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无权就离婚一事提起信访,对此,《信访条例》没有管辖权。
再者,因丈夫秦玉河说:“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李雪莲认为人格遭受侮辱,要讨回公道,于是走上信访之路。
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李雪莲认为丈夫秦玉河的话侵犯其名誉,应该走民事诉讼程序,即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最后,李雪莲采取极端的方式,通过老同学赵大头的关系直接告到北京,这就属于越级上访了。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电影中这样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招致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但电影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倒也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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