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风信子,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最初没有开始系统学习法学时,每当想起法学,就想起北欧海盗的故事。在很久以前,还没有法律的时候,北欧小岛上的海盗每当有需要裁决的事件时,就请当地最有声望的老人坐在一块特定的巨石上,听完双方的叙述后宣判结果。
这就是最初法学在我心中的印象,神圣、正义,扬善除恶、是非分明。
一、法律一定是正义的吗
有人或许会奇怪,法学怎么会是不正义的呢?
但是事实如此。
(一)历史上那些不正义
让我们从近代追溯。二战后德国士兵受到审判,很多士兵辩称自己只是“依法办事”。因为“依法办事”,他们将一批又一批犹太人送入了毒气室;因为“依法办事”,他们奉行侵略他国的行动指南。很明显,纳粹的法是不正义的。
再往前追溯,在古罗马时代,奴隶只是法律的客体,是任人处置的物,是不具有法律承认的人格的,可以被奴隶主任意买卖,甚至杀害。很明显,古罗马的法也有不正义的部分。
但是,何为正义呢?为何我们现在能够评判什么法是正义的什么法是不义的呢?
(二)何为正义
有人说,正义,就是得到你应得的。但是所谓的正义标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吗?
在有些伊斯兰教国家,批评教义会被判死刑,但是在其他国家只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在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另一些国家却保留了;有些国家规定具有刑事责任的年龄是0岁以上,有些却高得多。
正义并不是客观的规律,而是根据人们的价值共识而得的行为准则。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纳粹法与罗马法中今天所认为的反人权的条例。
二、法律的正义是理所当然的吗
(一)法律是否需要正义
后人将西方的法学研究分为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是其自然法的主张却缺少依据,属于理论构想的范畴,曾在近代衰落。
实证法学派主张仅把法律当做一门技术来研究,而不考虑其价值层面。就像医生治病仅考虑将病人治好,而不考虑其是好人还是坏人。但是这种理论学说承认“恶法亦法”,很容易导致法律价值指引功能的缺失。
社会法学派主张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去研究法律。比如在社会中到底哪些法律真正得到落实了,实现程度为多少。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得以复兴。因为人们从二战中纳粹的行为中重新反思法律的价值。法律仅仅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吗?还是有其更深的功用?
(二)法律正义的实现可能
二战后,世界掀起人权运动。有关人权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条开始在世界范围确立。但是,其实现程度却有赖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总之,法律或许应该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是生来如此,是人们努力的结果。现在的法律依旧是不完善的,但是,法界人士可尽即所能,让其向人们心中的正义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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