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公元前221年,随着东方的齐国倒在秦人的铁蹄之下,一个真正的大一统的国家这才应运而生。不同于以往的是,商代实行的是内外服制度,商人真正控制的只是内服而已;而周代又大封诸侯,故到秦国统一时,古老的华夏大地才真正算是凝结成了一个整体。
↑秦代疆域
秦朝统一后,对天下实施郡县制,分三十六郡。地方上的行政机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秦代的地方行政的机构。
郡县制是一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它将地方机构分成四级:郡、县、乡、里。
秦统一时,天下初分成三十六郡,这些郡大多都是各国原先的土地。统一后,秦国对少数民族进行了战争从而扩大疆域,比如在《过秦论》中说: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却匈奴七百余里。郡的数量亦随着疆域的扩大增长到四十六个。
↑秦代行政区域划分
郡级机构内设置郡守、郡尉,这是秦国旧制。统一后,在郡里面又新添了一个官职,叫做监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道:“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由此可见,监御史是模仿中央的御史大夫所在地方建立的一个监督机构。
郡守、郡尉、监御史三者之中,郡守是最高的行政长官,郡守之下,还设有郡丞。《通典》解释郡丞:“秦灭诸侯......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故郡丞乃是为辅佐郡守而设立的。除了郡守以外,郡尉也是个非常重要的职位。郡尉之职为“典兵”,即负责一郡之军事与治安。郡尉是不干预民事的,他与郡守分工明确。
县一级,是地方行政的重要机构,他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并非只有县,还有“道”。“内地为县,三边为道”、“凡县主蛮夷曰道”,在边疆少数民族的地方,中央多设置道来管理。
各县之间,又有所不同。满一万户的大县,其长官为县令;不满一万户的小县,其长官为县长。一县之内,设有县丞、县尉。县丞像郡丞一样为辅佐县令或县长之官职,县尉亦是管理治安与军事的职位,但县尉所需要负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前文说过,县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机构。而秦朝的专制制度,又占有很大的军事色彩。像军事、徭役、治安等等事项,多是以县为基础单位,交给县尉来负责的。故每个县尉的事务都非常繁杂,又因秦法严峻,县尉们搞不好就要受罚甚至是掉脑袋。如《秦律杂记》中记载的:“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一旦征用兵员时出现了一点差错,县尉就可能“罚二甲(罚交两幅铠甲)”或者免职。县尉还有检查、修造城墙等等义务,所以一般的县尉一职都是由几个人一起担任的。
征发赋税、兵役、民众户籍等等都是以县为单位保存的,所以县一级实乃中央统率人民的重要机构。
乡的职责大概有三。
其一,征收田赋、徭役。
其二,乡参与对粮仓的管理。据《仓律》所说:“入禾仓......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意为当谷物入仓时,由县和乡共同守卫。
其三,掌本乡内司法案狱。《封診式》 有言:“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何罪赦......”这里面说,县里审讯了一个人,该人声称自己是某里人氏,县丞得知后就去乡里问这个人的资料,是否有案底。从这一点来看,乡是司法方面最低级的单位,所以县丞才会去乡里调查犯罪者的资料而不是去“里”里面调查。
↑《封診式》等文献皆出自上图的《睡虎地秦墓竹简》
在乡里面,设置有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对于五千户以上的大乡而言,朝廷又会在乡里设置“有秩”一职来统率乡人。
里的职责大概与乡相同,只不过多了组织人民生产耕种的任务。
除了乡、里两级,还有“亭”。这个亭并非是行政机构,亦不与乡、里二级存在什么隶属关系。亭是治安机构的最低一级单位,由郡尉所派出。亭内设有亭长,由其率领逮捕盗贼等等等关于治安的问题,比如在《封診式》中记载:“某亭校长(亭长别称)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知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这些材料都说明亭从事于治安方面的问题。
↑汉高祖刘邦就曾是亭长
亭,在先秦有“留”的意思,说文解字解释说:“人所安定也。”所以秦时亭这个单位除了管理治安,还有接待来往之官员,传递各地文书等职务,大概相当于驿站一样。《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这就让我们知道了亭与乡里之间的数量关系了。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施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到了商鞅变更秦法后,国家对官员的任免便自成一套系统了。
↑商鞅浮雕
总体来说,官员的任免有两种方式:
其一,由中央政府任免。
其二,由各郡、县任免。
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大多是郡守、县令县长、郡尉、和监察机构的监御史这一类高层官员,除此之外,地方上的各官员都可以由郡、县任免。这一种模式,大概是由中央决定地方上的领导班子,然后这群领导班子再自己组建自己的办事机构。
官员在任免方面亦有时间限制。《置吏律》道:“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朔,是指每月的一号,也就是说,官员的任免都是从十二月开始至次年三月截止的。当然,一些官员因为死亡或者其他事故而出缺的又例外了。
秦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正式任命后的官员,才可以奔赴地方行驶政权,如果是私相谋划的,便要依法处置。且各地官员出现调换时,其原来的下属不能跟着官员一起调换,即不能带着自己原来的一班手下调往各地,这一点是为了防止官员私人势力的增长,从而为祸民间。
再来说说秦朝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总共分为两步。
首先,由中央派遣御史常驻于各地以考核,上文提到的监御史就是如此。其次,各地官员每年都需“上计”。上计,是指每年各县都要将各种情况记录在专门上报的木牍上,然后递送给郡,各郡再将所有情况汇编呈送于中央,这一制度更好的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在《仓律》中我们可以窥伺到上计制度的一角,“已获上数,别粲......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这里说,每年的十月是上报粮食产量的时间,而古代交通并不发达,想必所有“上计”都是同一时间上呈的,不会分为几次。而上计时的细节也分的很清楚,比如酿酒的籼稻和糯稻会被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
在御史的监控下,朝廷便能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各地的动态,并以此来考察各地官员的功绩。
参考文献:
《通典·卷第三十三》
《汉书·百官公卿表》
《置吏律》(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下同)
《仓律》
《封診式》
《秦律杂记》
《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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