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姑的性别:被颠覆的法律底线与思维边界

尼姑

尼姑,肯定是女性。不仅民间这么认为,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也都办公室尼姑只能是女性。

古代的字书(字典),具有法的属性。字书通常都是以朝廷名义颁行的,如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颁行的《康熙字典》。汉字的正误,以字书为准。

尼姑

“尼”字在字书中,即为女性。《说文》:“尼,从后近之。从尸,匕声。”

“尸”不是现代人理解的尸体,而是活人。古代祭祀祖先,不像现在这样,弄个祖宗牌位或祖宗画像,然后朝着祖宗牌位或祖宗画像祭拜,而是让一个活人,装扮成祖先的模样,供子孙祭拜。这个装扮成祖先的模样的人,有个专有名词,即“尸”。这种祭拜方式,也有个专有名词,即“尸祭”。

“匕”,也是人,并且是女人。

“匕”字

“匕”字,最初是指牛的生殖器官:阳性为“丄”,阴性为“匕”。雌鸟为“牝”,母鹿为“麀”,母亲则为“妣”。如此类推,含有“匕”的汉字,大多与阴性器官有关。

“尼”则是梵文Bhikkhuni(比丘尼)的缩写,本来是指出嫁的女子。佛教汉化后,俗称“尼姑”,或“尼”,与男性的“僧”相对。

对于僧侣尼,明朝是有严格规定的。洪武朝规定,女性的法定年龄是四十岁以上。《大明律》明确规定:“幼女、少女均不须出家。” 建文朝对年龄进一步提高,女子出家法定年龄为五十九岁。

老妇人

《大明律》,明朝的成文法。对违法行为,处罚极为严厉。《大明律》明确规定:“违者杖一百还俗,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处罚的措施,是“杖一百”,身体差的肯定被打死。即便没有被打死,也责令“还俗”,并且被分配到官家为奴。

明嘉靖六年,规定进一步加码:不合规定的出家女子,“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这一规定,包括了剥夺财产权。

尼姑

既有立法,便有违法。明万历年间,有巡抚在江南地区发现,有假尼行淫乱之事。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应该“杖一百”,如果还是活的,再“入官为奴”。但这位巡抚来了个怪招:“罗致诸尼,不笞不逐,但以衡量准其肥脊。”即拿让人来一杆大称,称出女子的重量,像卖牲口一样,按一斤多少钱,折价卖给老光棍当老婆。

现实生活中,违反《大明律》的毕竟是少数,有出于无奈者,有别有用心者。有平民,居然还有皇帝!

1402年,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推翻了建文皇帝朱允炆。但是,建文帝下落不明。朱允炆究竟去了哪,各种传说大约有100余种,居然有一种是说朱允炆出家当了尼姑。

和尚

据说,燕军破城而入时,建文皇帝朱允炆着僧服潜逃而去。朱允炆当和尚,显然没有超出朱棣判断的范围,户科都给事中胡濙,正是按照这个思路来秘密侦察的。但是,查了十几年,胡濙一无所获。

永乐十七年开始,胡濙改变了思路:胡濙认为朱允炆男扮女装,当的是“尼姑”,而不是和尚。永乐二十一年,胡濙果然找到了“尼姑”朱允炆。《明史》载:永乐二十一年,朱棣第四次亲征阿鲁台,胡濙急切地赶到明成祖朱棣的住地。朱棣“闻濙至,急起召入”,两人交谈了几个小时,“漏下四鼓乃出,至是疑始释”。

建文帝下落问题,学界至今没有准确的结论。但朱允炆当尼姑,显然比当和尚更为合理。

尼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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