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爵”,指的是两汉魏晋时,以普通百姓为授予对象的爵位。以两汉时来看的话,就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这八级“二十等爵”制度下的低爵。
汉代二十等爵
汉代的二十等爵,乃是对秦代二十等军功爵的继承。
战国时期,列国多多少少都有实行过某种程度的军功爵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秦国的军功爵制度。到了秦统一后,以至西汉之初,二十等爵不仅保有着原有的“鼓励、酬奖军功”这一层面的作用,还渐渐有了“构建、规范社会秩序”这一层面的作用。而要发挥后一种作用,其最主要的手段之一,便是“泛赐民爵”。
“泛赐民爵”,就是在皇帝即位、立皇后、立太子、出现祥瑞等国家庆典、喜事之时,普遍地向一部分民众赐予爵位。西汉、东汉400余年的时间里,这样“赐民爵”的事例,即多达200次左右。【1】
注1:例如“(公元前195年)五月丙寅,太子(汉惠帝刘盈)即皇帝位,尊皇后(吕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公元前190年)九月,长安城成,赐民爵户一级”。“(公元60年)二月甲子,立贵人马氏为皇后,皇子刘炟(后来的汉章帝)为皇太子。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流人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
具体而言,则大致有三种情形——
而赐民爵的最高上限是为“公乘”。达到公乘后,再被赐爵,则需将高出的爵级转给儿子、兄弟或兄弟的儿子。【3】
注2:汉代普通百姓中的女性,并不能成为“赐民爵”的对象,但是却可以通过继承途径获得民爵。汉代的爵位继承顺位为——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妻子。
注3:因功授爵,或出钱粮向政府购买的爵位一般不受此限。
一、对于百姓而言:
由于民爵实际上即是二十等军功爵中的低爵部分,因此在西汉早期时,一度还有过政府按爵分配田宅的制度。但大约自西汉文帝朝开始,该项制度就不再实行了(至少对拥有民爵者而言)。
而“法律特权”“免役权”亦是同理——减刑、免刑、赎刑的权利,拥有较高民爵者所拥有的更优势的法律地位,以及(某种程度的)免役权等等,在西汉初期以后,亦在逐渐失去。
不过,即便在西汉中后期以至东汉时,民爵对百姓而言却也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于富人而言,爵位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其合法占有田宅等的上限;于穷人而言,迫不得已之时出卖自己所拥有的民爵【4】,则可能是一根救命稻草……
注4:汉代的民爵,通常可以在民间自由买卖。这种民间民爵买卖与官方出售爵位不是一码事儿。
另外,对于流民之类的人而言,获得民爵,则是成为“编户齐民”、回归一般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对于国家而言:
泛赐民爵,一方面是皇帝施恩于百姓,同他们建立直接联系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则是构建、规范社会秩序、统治秩序【5】的重要手段。
注5:譬如在基层的社会层面,抑或在家庭中的宗法伦理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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