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相邦、丞相有什么权力?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回答是: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卫宏《汉旧仪》中的回答是:
丞相典天下诛讨赐夺,吏劳职烦,故吏众。
由于史书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形容词,只能先从丞相府属官入手,秦朝没有直接记载,《二年律令·秩律》中记录的汉初高后二年的汉制下,相国、丞相属官只有:
相国、丞相长史,秩千石。丞相长史正、监,秩各八百石。
除去确定为汉代新增的职务,就只剩下《汉旧仪》记载的“史”和“属”: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反倒没有“廷尉正、监”,只能说明,这两个职位属于从丞相府转移到了廷尉,极有可能就是《商君书·定分》中所说的“丞相置一法官”的那个“法官”,且有“监”之名,很可能在秦国是“王”派出的御史演化而来。
整体而言,丞相的属官,除了“法官”之外,全都是“史”,也就是“文书吏”。
再看看前人的研究,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的丞相制度》(刊于《山东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05期):
(1)丞相有选用官吏之权;(2)丞相有劾案百官与执行诛罚之权;(3)丞相有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之权;(4)丞相有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之权;(5)丞相有封驳与谏诤之权。
说是“秦汉”,其实当时的资料基本只有汉代的文献,所以,这个结论基本上用不到“秦制”上,但是可以作为参考,对照上文中已经考证过的信息,重新梳理下:
(1)秦代丞相的“任免官吏之权”,仅限律令规定范围内的“小吏”的“程序确认”,在这之前,人选、考核,已经由“执法”系统决定了。
当然,还有一定的“人事推荐权”,如《史记·李斯列传》:
至秦,会庄襄王卒,李斯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不韦贤之,任以为郎。
郎官为“宦皇帝者”,游说秦王后,才被其“拜为长史”,说明,相邦吕不韦也只能任人于“王之左右”起家,而不能直接授职,这一点和汉武帝时权相田蚡“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并无区别,都是“荐”。
(2)丞相的“监察司法权”,秦朝无“司直”,也无其他实权属官,无法实际操作。从“丞相长史正”、“丞相长史监”的存在来看,这两个后世廷尉的职位,主要负责的是律条和案件文书审核;
(3)丞相的“上计考课权”,这个说法存疑,因为上文中已经明确指出地方县的大部分信息“计簿”是上交给“执法”,提交皇帝的。另一方面,汉初萧何为相国,以张苍为“计相”,因为他在秦为柱下史,很有可能是权限的转移;
(4)丞相有向皇帝“请”的权力,也就是“提出议题”,丞相也有在皇帝认可议题后,参加主持“朝议”的权力,并负责领衔向皇帝汇报朝议的结果,不过由于
(5)丞相的“谏诤”那不算权力,封驳却完全没可能,因为秦朝“制书”下达可以不经丞相,这一点,和汉代的制度并不一样。
秦始皇时代的丞相,其日常业务权限类似于北洋政府时代,府院之争时的大总统黎元洪,主要作用是“盖大印”;参与朝议的状态类似于当时国会的议长,开会时宣读议题,剩下时间就是维持会场秩序了,提出自己的意见,真正能拍板的总理段祺瑞也未必听。
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总结一下,就是为皇帝“分劳”小事儿的“大秘书”,以及日常业务立法的执行者。
说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秦始皇“治天下”的手段,就是通过“御史”系统来绕过丞相,实现自己的“独治”:
其一,在郡、县之间,另派“监御史”担任“执法”,考课郡、县官吏;复核郡、县定谳;直接免除郡属、尉佐、有秩吏,即“守府”、“尉府”和“县廷”的属吏职务。
其二,截留县的所有业务数据的“上计”资料,由“监御史”汇总后直报皇帝;
其三,截留县的官吏任免程序,由“监御史”上报御史大夫、丞相;
其四,以御史大夫丞、御史中执法等身份向各郡发布公事,不再经过丞相府。
至此时,自然而然的结果就是“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也只能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因为所有重要事务的决策终点,都是皇帝本人,所有秦国的旧制度传统,都被这位“祖龙”踩在脚下,什么“庶长专政”、“王族骄横”、“外戚专权”、“权相擅权”、“母后临朝”之类困扰前代的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然而,辉煌永远留在了沙丘宫,不久后,大地上响彻的,就是大泽乡的狐鸣。
历史证明,妄想控制一切的,最终什么都留不住。
这不是宿命论的鸡汤,而是制度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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