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年前,清朝的州县衙门既是政务职权机关,也是司法职权机关,老百姓打官司都得到州县衙门投送诉状。那个时候,农业是主导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民事诉讼大都与农村生产、生活相关。时至今日,能夠流传下来,保存又比较齐备,原则上还可以形成系列的清代民事诉讼原始文献,要找到一两件都不是易事。我收藏的一组清代民事诉讼原始文献,虽然不属同一地、同一案,但从起诉、传讯、判处到红白小禀皆有,是研究明清时期社会状况和民事诉讼制度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图一 原告起诉的草稿和正本
《副状》和《正状》(图一)是原告起诉的草稿和正本。
原告李赞襄为浏阳县西乡十八都人,其先祖雍正二年(1724年)购置金鸡笼水田五硕一斗,契约载明,此田产之牛车湾一带地势甚高,仍按历年惯例从千金坝口河岸车水浇灌,李家世代沿此旧例。不料,同治年间竟因牛车湾田产浇灌之水应从哪里车引,被毗邻的刘家一纸诉状告进了官府,李家则引百年惯例据理力争,官司一打便是十年。
图二 断案时含糊其词
原来事出有因。同治元年(1862年)有乡人钟华盛等盗砍李家山林竹木,被李家长辈李宗模捉住认了罚,钟等从此怀恨在心。同治二年(1863年)夏天,李家照例在千金坝车水灌溉,钟华盛等即纠合前去挑唆新近购买了包括千金坝在内田产的刘岳霖告官,说李家历年从隔河的小板冲水圳车水灌田,见刘家新置产业不明究里,今年改在千金坝筑埠车水,蓄意侵犯刘家权益。刘岳霖依仗有人在湘军地位显赫,立即指使家人切断李家水路。这场因水而起的民事纠纷显见李家有理而刘家势大,县衙判李家易地筑埠,李家则搬出早年契约力争,于是刘家毁,李家筑,直到同治十年(1871年)5月18日,刘岳霖再次告李宗模之子李赞襄“藐断横车(不服判决,蛮横取水)”。而当年的汪知县明知李家有理而刘家势大,不单拘传了李家(图二),断案时含糊其词,致使刘家放胆阻断李家水路,而李家据理恢复原路,官司形成拉锯。
1875年同治皇帝去世,光绪皇帝登基,浏阳县新任知县姓劳,李赞襄必是得知劳知县为官清正,于是光绪元年(1875年)10月、12月先后两状告刘家“卡灭职阴(阻断灌溉路)”,李刘两家再次对簿公堂。这场官司终以李家胜诉结束,李赞襄后人将诉讼的《副状》、《正状》及相关小禀保存至今。
图三 《正状》则围绕事实说话
图四 李家具状感谢
光绪元年十月《副状》言辞激烈,不单揭露刘家“广钱通神,贿串书丁,拢耸文宪”,且指出衙门“讯时威吓将职印契勾销”,对关乎民以食为天的大事“一味串搁了事”。而十月《正状》则围绕事实说话,指出刘家“卡灭职阴,不讲情理,不察原由,不顾职家命田,不顾税课攸关,蒙控拖搁经十余载……”,同时强调李家“不车此水,田荒命绝,命绝课虚”,央请“老公祖(知县)清风载道,化雨随车,赏赐亲诣查勘”(图三)。十二月,新上任的劳知县亲历亲为,带着一邦人马去实地考察了一番,发现拖搁了10多年的刘、李二家争水官司,竟是前任听信一面之词是非分明的小事情,立即便审结了。于是李家具状感谢(图四),对劳知县“斧断严明”表示感恩谢恩。一桩拖了许多年的官司,劳知县亲自走一趟便划上了句号。
清代律法对起诉有许多规定,皆附在《副状》之后,如诉状应“一告一诉”,且“无副状、无代书戳记并情节支离、语言含糊、又双行叠写三百字及擅用红白小禀长篇累牍者一概不准”。若按李家自书之《副状》抄为《正状》,骂则骂痛快了,但不单要超过三百字,且必“情节支离”,所以代书作了修改。所谓代书,即专门的代写诉状之人,《正状》上的红色戳记“正堂劳﹒取准官代书﹒蒋庆陞戳记﹒寿民”,即律法中规定必备的“代书戳记”。
这次诉讼之所以很快便能判处,原因是劳知县不日即亲赴筑埠车水现场勘察,认定无隔河车水的道理,李家不单沿袭旧例合法,而且除在金鸡坝车水灌溉之外别无他途,因此,李家取水途径合情合理又合法。只是判处是判处了,县衙的判处文书却是迟迟未下。于是李赞襄再次呈递《副状》、《正状》,一是为“沐恩全阴,感恩谢恩”,因为“兹蒙钦宪集案,亲诣勘明牛车埠迹,冤枉始申”。二是为“禀恳恩宪大公祖,赏照断立狱(判决书)全阴,业弭后祸”。
起诉之后,县衙会在适当的时候发出《传票》。同治十年(1871年)刘岳霖状告李宗模之后,汪知县签发《传票》传讯原、被告近10人。《传票》(参看图二)称,“刘岳霖具控李宗模等藐断横车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合行票传。为此,票仰该役前去协同保甲,切将后开有名人证限日内带齐赴县,以凭讯断”。但此件非原件,是李家后人连同诉状和红白小禀一齐保留的抄录件。
图五 嘉庆八年 祁门县知县签发的《传票》
嘉庆八年(1803年)由“特授祁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张”知县签发的《传票》(图五)为原件,《传票》“据王松玉等控王百盛将伊白梦儿坞山内具养杉木强砍等情一案。屡经饬差拘讯,节次勒催吊契。去后迄今日久,拒不禀到,又不呈契,玩(可能为‘顽’)延已极。本应提比,姑再加差督拘……”《传票》字迹欠工,显见为刑吏手书,但所添日月和“行”字舒畅刚劲,显见为“正堂张”知县亲笔签发。《传票》除盖“祁门县印”满汉文篆印之外,有“原差”、“加差”、“堂大递”和另两枚模糊红戳。两份《传票》日期相距68年,行文格式大同小异。
所谓红白小禀即手本,也即清代律法规定的那种“擅用红白小禀且长篇屡牍不准”中的红白小禀,官衙往来称红禀,普通叙事为白禀。李家在李刘二家水官司诉讼过程中用了几次手本,且皆抄录存底。
李赞襄呈递给县太爷的红禀内容为简述李、刘二家水官司的起因,称为“籍阴绝阴息讯究全事”,然后摆事实、讲道理,说明百余年来灌溉水源未变,虽是一面之词,但可信度很高。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允许呈送的红白小禀,即补充或递送旁证和申诉的机会。
清代结案的文书名称各个时期略有差异,比如乾隆年间称《狱票》,道光年间叫《狱断》,光绪年间则称为《狱判》,与现代的判决书称谓靠得最近。
图六 道光四年(1824年)《狱断》
道光四年(1824年)《狱断》(图六),由“待授湖南长沙府宁乡县正堂加五级陈”知县签发,诉讼缘起“李恒青违断藐法”。原来陈知县之前任为沈知县,沈知县曾经手李恒青与李汇青争水案,判李恒青“额田照额车放(水),不得车注(灌溉)新置之业”,且只准“额车昼夜”。但李恒青钻了“额车昼夜”的空子,改二人小车为四人大车,释“昼夜(从早到晚)”为一日一夜。于是二李再次对簿公堂,陈知县断李恒青“违断藐法”,令其改大车为小车,仍按沈知县所断行事,并警告“李恒青等再敢违断滋事,定行法究不贷”。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狱判》(图七)则是争地案文书。《狱判》断肖汉文等“照旧于祖坟上二丈为界,界内(杨家)不得进葬“,而肖等亦不得“挖沟致碍砀坟,左、右、下均照旧管理,唯右边有杨家主坟一冢,亦不得伤碍侵犯”。《狱判》说“两造咸服,合行发给印狱各收一纸,永远遵守”。《狱判》由“钦加同知衙调署长沙府宁乡县事准兼任武陵州石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谭”知县签发。
这份《狱判》反映出几个有趣的问题,不单知县头衔特多,表明当年宁乡、石门两县尚待补用知县;而且县衙文书使用古僻字,比如狱字,“狱”的写法《说文解字》没有,《康熙字典》亦没有,是自创的一种写法;“准此”二字则为“止”和“匕”夹准的怪字。清代官方文书一般不准使用当年民间流行的俗字(简体字),古僻怪字当然更不可以。但当年的司法文书不单准,而且堂而皇之搬上了官府的《狱判》,反映出晚清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小官小吏视章法为虽有若无的状况。
图八 诉状的要求
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历朝历代的律法都有要求。清代津法虽作过几次重大修改,对于诉讼模式的要求却未作作大的变动。光绪元年的《副状》附有一纸书写诉状的要求,全文抄录于下(图八):
署理长沙府浏阳县事在任候补知府特授靖州直棣州正堂加四级随带加二级纪录八次劳批。
一、 状内无论原被干证人等,名号均不得擅用帝天皇圣(眉批:圣讳、荫讳、御名)等字样,不得将名、字前后更变,并混开凶恶兽劣字样(如青面兽杨志——笔者注),违者不准。
二、 凡讼诉止许一告一诉,实犯实证,倘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与非奸盗牵连妇女者,不准。
三、 以赦前事及远年无据者之事控告者不准。
四、 呈告人命务将因何起衅,如何至死,伤痕何处,凶器何物一一声明,开列的实犯名见证不得罗织多人。具报失窃不得告称强盗、冒开脏物、扳扯无辜。违者除不准外,定将告状人及代书重责。
五、 不开明告状人年岁、住址及歇保图记、作词人姓名住址,并状首不分别注明初告、续禀、诉词、复告、息呈、覆禀字样不准。
六、 具控田土钱债无年月、中征及不粘呈帖约契券图说者不准。
七、 无副状及无代书戳记并情节支离、语句含糊,双行叠写过三百字及擅用红白小禀长篇累牍者概不准。
八、 举、贡、生、监、妇工以及老幼废疾无抱告,并以生监老幼妇人作证不准。
九、 前经具控及续禀呈词,不将未作批语全作抄呈并具控批驳之后,改名控告及以诉作告蒙混准理,查出定作究处,并将代书责处,前准之词仍即注销。
十、 凡有关干名犯义,如子孙告祖父、同伯叔弟告兄长、奴婢告家主之类者,非剥害切身例许告诉之事,除将呈词不准外,定将告状人及代书责处。
十一、被告并干证不得过三名,宜于词尾填写,词尾无名不准差唤。
另:呈状务须据事直书,如有牵叙浮词,语多意晦及双行夹写者不准。
这纸附加在状纸上的“诉讼注意事项”,事实上是诉讼法的清规戒律。如诉讼词不达意句要避圣讳(本名)、荫讳(去世皇帝)、御名(帝名)讳,给书状徒增了不少困难。而第九条则限制了读书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反映出对妇女和老弱人等的歧视。至于第十条的子孙不能告长辈,“奴婢”不能告“家主”等等,则分明是赤裸裸的维护封建统治阶级权益的保护伞……
这几份原则上可成系列的清代诉讼文献,能躲过百年沧桑的淘洗实属不易。透过纸背,可以扪及字里行间弥漫着清代律法的积弊。譬如“无代书戳记”则不准上诉一条,便是产生“包揽诉讼”者的条件。康熙、雍正时期对怂恿词讼之讼师地棍者深恶痛切,甚至在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的《圣谕广训》中都有阐述,决心严励打击,务必铲除,要求“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善良”、“解仇忿以重身命”。显而易见,尽管是“官准代书”,“无代书戳记不准”仍然为保护和滋生“包揽诉讼”提供了依据,于是康雍时期讼棍把持词讼,颠倒是非,昏庸断案的现象又出现了,甚至发生“堂上一点朱,堂下千滴血”的冤案。又如“举贡生监妇人以及老幼废疾无抱告并以生监老幼妇人作证不准”一条,既限制了读书人的诉讼权利,又明显不利于弱势群体,对妇女则显见抱歧视态度,自然是这些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障碍。而递送《传票》并拘传原被告的捕役的固定化,为行贿托情者创造了条件。往往发生送传票的捕役故意刁难、株累,与打官司为业的讼棍相勾结,合伙敲诈原被告的钱财的事情。李、刘二家水案中,同治十年由罗春、彭本、王贵、陈亮递送《传票》拘传证人等,三四年之久,递送《传票》拘传证人者依旧基本相同。为这种勾结创造了条件。
晚清农村社会状况如何,清代基层政府如何管理国计民生,亦可从这几份基本形成系列的诉讼文献窥见一斑。李、刘二家争水案,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只要亲临现场一睹,便知隔河车水之说纯属昏话,可案子一拖10余年,任李、刘二家热热闹闹你争我夺个无休无止,直到新上任的劳知县亲自跑上一趟,是非立见分晓,昏官、清官昭然若揭。嘉庆八年二王之间为林木而起诉讼,林木是旧时主要的建材和燃料,起因是强砍偷伐,原告是为维护林木所有权而起诉。光绪二十九年肖、杨二家为坟地而起诉讼,今日看来是些些小事,当年可是事关维护孝道,捍卫祖脉的大事,但都能依靠律法维权。道光四年《狱断》亦为水案,旧中国是个彻底的农业大国,民以食为天,种粮靠的是水,为水引发的官司,导致的械斗,旧中国司空见惯。这是宣传《圣谕广训》导致民众依靠律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效应的延续。这几件争水、争地、争林木的事情,乍看为鸡毛蒜皮,实则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三大因素,围绕这几个问题之所以会纠纷不息,官司不断,其中有贫富不匀因素,有恃强凌弱的土壤,关键还是个执法不公,有法不遵的问题。从这几份基本上形成系列的诉讼文献中,不是明白无误的看到了吗?
清代律法看似严厉,但从已知的判案文书便发现有《狱票》、《狱断》、《狱判》之分,足见仅一个文书名称,都有各行其是的混乱现象。
历史文献是历史的记录,更是历史的真实,读读它们,比听故事看小说真实可信,立体感很强,沧桑感更浓。这几份基本形成系列的清代诉讼文献虽说物是人非,但它真实地记录了几起水案、地案、林木案的吵吵闹闹,不是如闻其声,如历其境了吗?
作者:廖文伟
作者:100古董闲章富翁廖文伟
湖南醴陵人,1942年生,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多年,退休前为某杂志副主编。90年代初进入收藏行业,曾被湖南电视台聘为《艺术玩家》古玩顾问,栏目组创办的收藏沙龙“玩家雅集”经理、专家鉴定团常务副团长。编著有《打捞岁月─廖文伟古玩丛谈之一》、《打捞岁月─廖文伟古玩丛谈之二》、《古玩》、《收藏之旅》、《民间藏珍》、《古董拍卖集成精品点评》10集以及《东方奇人》《湖南旅游10万个为什么》等。《收藏》《收藏界》《中国收藏》《东方收藏》《文物天地》等知名的收藏刊物发表5000字以上鉴赏文章80多篇,是《收藏快报》特聘刊外鉴定专家之一。域鉴平台鉴定(杂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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